【摘要】:随着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法典化运动的开展,自然法以不同的方式在事实上和法学上已经变成了实在法(法典)本身。法典编纂实现了启蒙时代自然法的理性预设,反而扼杀法律的活泼精神。此时在德国,部分法律家反对沃尔夫学派的非历史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律说,并且开始了一种所谓"历史性反省",并经历法律及法律措施论的改革或革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哥廷根法律派(尤其是约翰·斯特凡·皮特、古斯塔夫·胡果等人)的学术努力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哥廷根法律派的法律措施论革新为后来的法律派(比如萨维尼等人创立的历史法律派)及新法律范式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探讨德国法学史和法律史的人均明白这样一个事实:19世纪,欧洲大陆法律的历史实际上进入了“德国时间”。德国历史法律派带着他们的思想自觉(反思)和理论反拨姿态走进了法律历史的舞台,以独特的专业精神激活了法律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渊源论和法律措施论,成为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