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异同,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学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学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学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异同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异同。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学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律院; 根据去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法机关主持编纂民法典,中国法律会是编纂民法典的参与单位之一。中国法律会组织起草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为此,笔者在5月24日提出了《对于修改民法总则专家 ,德语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