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保NGO在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公民个人所不具备的优势,环境立法发达的国家普遍赋予环保NGO以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德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判例也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环保NGO的原告资格,但这种原告资格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原告仅能依据自然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赋予被官方承认的环保NGO,因而,德国环保NGO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尚有待拓宽。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法律院 NGO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 ent O rgan ization)的简称,环保NGO又称环保民间组织或环保社团,西方国家的环保NGO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介于政府与公众、公司之间的第三部门,是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中间层。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公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