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准则和诚实信用准则之间的协调。
【作者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院;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上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准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民事责任形式,所保护的是缔约一方的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