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道德语言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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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斯蒂文森以前,情感主义伦理学及其思想措施看到了价值判断的矛盾多样性可能,并将这种价值判断的分歧归根于情感异同。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感矛盾异同,在这些情感异同矛盾背后所存在的内容又是什么,情感主义并没有作认真的对待。斯蒂文森在这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探讨,成为了将现代情感主义理论系统化、理论化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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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In the past Stevenson, emotional and ethical doctrine of thinking saw the diversity of possible conflicts of value judgments and value judgments that the differences attributed to emotional differences. And why would such a difference in the emotional conflicts, contradictions and differences in these emotional content behind the existence of what is, emotionalism and not as seriously. Stevenson made in this respect further research into the emotions of modern systematic theory, theory of the synthesizer.
  关键词:斯蒂文森 情感主义 道德语言 价值判断
  Key words:Stevenson emotional moral language value judgment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CZX06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探讨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项目编号10XJC720002)
  作者简介:孙菲菲(1976-),女,湖南东安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探讨方向为伦理学
  陆劲松(1975-),男,布依族,贵州开阳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讲师,探讨方向为伦理学、逻辑学。
  
  一、伦理分歧的性质
  斯蒂文森并不赞成将所有价值判断上产生的异同矛盾都归结于个人间的情感异同。在斯蒂文森看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弄清楚道德问题与科学问题的异同,以及出现这种异同的原因。他认为在伦理论争中存在着分歧,这些分歧有些是情感方面的,有些不是情感方面的。“把道德问题同纯科学问题区分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分歧。”[1]所以,斯蒂文森从略论现实的争论和分歧入手,提出了“信念分歧”与“态度分歧”两种分歧理论。信念的分歧是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尽力提出证据,或者依靠新的发现而不断的修正自己的观点。其特征以这样的形式来表述:一方相信P,另一方相信非P或者某种与P不相容的东西,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而反对对方的意见,互不让步。当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持有相反态度,也就是说,一方赞成,一方反对,而且至少其中一方的意图改变对方态度或者怀疑对方态度的正确性时,就说他们存在着态度上的分歧。斯蒂文森把这种分歧称为“态度的分歧”。
  斯蒂文森进一步对态度分歧和信念分歧如何达到一致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态度的变化常常随着信念的变化而变化,信念上的一致常常可以导致态度上的一致。伦理学中存在某种“替代证明”的东西,关于任何祈使句,我们都可以问:“为什么?”这个“为什么”就是在要求一个理由。只有当祈使句被用于改变听者的态度或行为时,理由才能有效地支持祈使句。斯蒂文森把这种理由称作“支持性理由”。在典型的道德争论中,支持性理由是通过支持道道判断改变对方的信念来支持祈使句的,这种信念可以改变不愿服从的态度,从而消除分歧达到一致。两种分歧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事实性的,而不是逻辑性的。分歧的存在说明人们之间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判断、认识和态度等。态度上的分歧总是与信念上的分歧相辅相成。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人们在没有信念分歧的情况下产生态度上的分歧,但事实上却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支配着他们对该对象的态度,德语毕业论文,而对某一对象的态度又反衬或作用着他们对该对象的认识和确信。当它们同时发生并相互作用时,其中必有一种是居支配地位的。态度的变化常常随着信念的变化而变化,信念的一致可以导致态度的一致。
  二、道德语言的意义和功能
  当人们听到一个符号和对这个符号作出反应,二者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因为倾向性在论及复杂的因果环境时是有用的。在这些环境中,某种被说明的事件是许多自变量的函数。在所要求的心理意思上,符号的意义不是任何时候都伴随符号的某种具体心理过程,而是符号的倾向性。反应依伴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由听者的心理过程组成的,刺激则是他所听到的符号,因为倾向性总是涉及到因果关系的背景。
  在价值判断上的这些分歧,有些是情感方面的,有些则不是情感方面的,是属于信念方面的。[2]态度上的分歧植根于信念上的分歧,改变态度的方式之一就是从改变信念着手。然而,尽管信念的改变是态度改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理性只能直接改变人们的信念,而不能直接改变人们的态度。
  1、道德语言的用法
  语言在日常使用中,有两种不同的用法:一是描述的用法,使用词句是为了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这是科学上使用语言的典型用法,目的是为了让听者相信这一陈述或相信说者相信这一陈述。另一种用法,可以称为“能动的”用法,目的在于发泄感情(如在感叹句中),产生情绪(如在诗中),或促使人们行动或具有某种态度(如在煽动性演讲中)。伦理语言的使用就属于这种用法。因此,伦理命题与祈使句大致相似,主要是用来鼓励、改变或纠正,而不是简单地描述人们的目标和行为,在这些方面它们都不同于科学命题。当然,这种区分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因为实际生活中,两种使用常常交织在一起,甚至在同一命题中,也常常同时包含着感情表达和信念表述这样两种目的。
   劝导性定义在伦理学中的使用,是伦理学区别于科学的重要标志,也是规范伦理学没有客观和统一标准的根本原因。每一个人、每一个学派都在利用道德术语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的二元性质,或者改变描述意义(如把“善是整体利益”,变为“善是个人利益”),把“善”的情感意义加在个人利益上,使其他人对:个人利益“持赞成的态度”,或者改变情感意义(如“不要受义务”的束缚,因为义务是弱者的保护伞”),把改变了的情感意义(由褒而贬)加在原来的描述意义上。无论以哪种方式,定义都是结合情感意义和描述意义而完成的。在情感上,它给被定义词以赞扬、推荐或贬抑,而在描述上,它指出了赞扬或谴责的对象。前者给予了劝导的力量,后者指出了劝导的方向。劝导性定义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定义, 对道德术语下定义,不过是以其情感意义为手段,达到某种“欺骗”目的的过程。
  2、道德语言的意义
  由于强调存在两种不同的语言目的,斯蒂文森把“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做了进一步的区分,一种符号的“描述意义”是它作用认识的意向,假如这种意向的产生是由于在交谈中有该符号用法的复杂条件而引起的。假如这种意向被固定,至少被语言学法则规定了一个适当的范围。“描述意义”实际上与信任、想象、猜想以及假设等心理活动密切相关。而关于“情感意义”,斯蒂文森是这样定义的:一个词的情感意义就是一种由于这个词在情感领域的历程中,需要激发思想的内涵,或者需要坦率表达观点的内涵。这与描述或表明态度的表达明显不同。[3]

  如果把言语的意义仅仅规定为它所指称的对象,就不得不承认唯有在描述上使用词时,词才有意义。但这个结论是不符合常识的,因为人们在能动地使用词时,也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起到沟通感情的影响。言语的意义不能在词的外在关系上去找,而应该到词对人心理的刺激或人对词的反应中去找。这样,我们就能看到,一个符号既有与描述用法相应的描述意义,也有与能动用法相一致的情感意义。前者在于该符号作用认识的倾向,后者则是符号由于在情感情境中的使用历史而获得的唤起或直接表达(而不是描述或指称)态度的能力。伦理术语的典型用法是能动的,因此,情感意义就是其标志特征的意义。
  3、道德语言的功能
  道德语言的功能与道德语言的意义是紧密相联的。道德判断不仅其具有表达判断者感情的功能,而且具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注重这方面的探讨,德语论文网站,是斯蒂文森与其他情感主义者不同的一个特点。罗素虽然最早注意到道德陈述的感情因素,井且说,“某某是善的”,意思是“要是大家都想要它、该多好啊!”它不是在作陈述,而是在表达一种愿望。但他并没有注意到道德判断这一能动功能。艾耶尔在说到道德术语可以表达情感时,曾提到过其作用听者情感为影响,但一笔带过,也未作深人探索。斯蒂文森由于深受杜威伦理思想的作用,更侧重于道德判断的后一“实践”功能,即能动地引导某人具有某种态度的功能。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规范伦理学所做的道德判断大体可以归为两类,它们可以从他的两个略论模式中得到解释。第一个略论模式是他为了探讨方便而提出的“工作模型(working model)”的展开,如:
   “这是错的”,意思是“我不赞成它,你也别赞成吧!”
   “他应该这样做”,意思是“我不赞成他不这样做,你也别赞成吧!”
   “这是善的”,意思是“我赞成它,你也赞成吧:”
  其中每一个都由两部分所组成,第一部分是陈述:“我赞成……”,“我不赞成……”,描述说者的态度。第二部分是命令:“你也……吧!”用来改变或加强听者的态度。这个模式描述了几个常见道德命题的意义,而不是在给道德术语下定义。实际上,“某某是善的”在描述上是非常复杂的,既可指作它的动机,它产生的原因,也可指它所遵照的标准等等,在情感上常常是“引导”而不是命令人们改变态度或产生相应情感。
  由于人们很容易给伦理术语指定更复杂的意义,他们常常坚持认为存在着这些意义。从而引起需要加以着重阐明的问题:理解日常生活用语的灵活性。因为第一模式仅仅论述了许多可能的略论中的一部分,在这些略论中,描述的对象被限于说话者的态度,所以必须设计出第二模式来探讨这些意义。两种模式都认为伦理学术语在情感上是能动的,不存在特殊的语言学和措施论问题。第二模式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它提供了一种附加的描述意义。在第二略论模式中,伦理定义是说服性的,而在第一略论模式中的伦理定义却是中立性的,没有情感或态度上的倾向性。因此,第二略论模式中的伦理定义本身就作用到伦理语词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的结合。
  斯蒂文森对道德语言的略论曾经在西方伦理学界产生过重大的作用。宾克莱甚至说:斯蒂文森于1945年的《伦理学与语言》一书则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详尽、最精确的情感伦理学理论的代表作。[4]也许它的最大贡献是表明了规范伦理判断既有描述的因素,又有情感的因素,尽管正是后者才是它的最根本点。许多当代哲学家都同意斯蒂文森的这一观点:道德术语确有一个描述的对象,不过他们不同意把情感作为道德语言的最显著特征。由于斯蒂文森的挑战,导致他们去观察人们实际使用道德语言的方式,然后尽力用比“情感的”更精确的术语来陈述各种用法。宾克莱的这一看法虽然不尽全面,但也确实指出了斯蒂文森在非认识主义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指出了斯蒂文森理论上的贡献和失误,代表着一大批英美伦理学家的基本观点。
  参考文献:
  [1]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10
  [2]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13
  [3]斯蒂文森.伦理学与语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40
  [4]路德・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M]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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