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就业指导比较探寻[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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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德就业指导的异同主要表现在德国政府建立了齐抓共管的就业服务机构、齐全贴心的就业服务内容、齐备实效的政策法学法规三方面。针对存在的异同,本文提出了加强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建立多方位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各类就业政策与法学法规,建立规范有序的就业市场;建立高效的就业服务队伍,全面提升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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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中德就业指导比较
  据新华网报道,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2017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达2500万人,比“十一五”时期的年均数多100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是本世纪初的6倍多。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依然非常大。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根据监测,这种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的现象更加趋于常态化,而且有从沿海向内地蔓延的趋势。
  怎样促进就业和消除失业是当前每个国家政府所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德国政府在解决就业压力方面的组织管理与政策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齐抓共管的就业服务机构
  德国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的主要经验之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就业服务机构。德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由政府、学校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来完成的。
  德国联邦劳工部及各州劳工部是政府主管全社会就业的机构,也是主管大学生就业的机构。联邦劳工部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制定联邦的就业政策,并与各州、各地方相关部门以及议会劳动与社会委员会协商就业问题。联邦劳工部把大学生就业纳入整个就业体系,劳工部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大学生就业的信息化工作。
  各州劳工部则负责制定本州范围内的就业与社会政策。各地区劳工局为个人、公司和机构提供有关培训和就业服务,包括介绍培训和就业职位;提供就职咨询;为雇主提供咨询;资助职业培训;资助残疾人就业;促进创造和保存就业岗位以及对就业市场和职业发展进行数据统计和跟踪探讨等。同时,劳工局与政府、公司、私人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密切合作。劳工局执行政府的就业政策,为公司提供信息和咨询,与私人职业中介机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设立专门的高校服务组,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工作有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举办讲座、报告、讨论和培训,介绍学生与校友、国内外公司建立联系,为公司提供大学发展和毕业生信息,提供展示、介绍公司服务,举办招聘会等。
  德国是当今世界上社会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大约有100万个社会组织,涉及商业、医疗、环保、教育、体育、文化、慈善等各个领域。社会组织为德国民众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在众多的社会组织中,基金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德国的基金会多达4万多个。德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经费有一部分就是来自这些基金会组织的提供,就业指导中心可以通过申请、合作等方式从基金会获取基金。
  我国的就业指导机构设置实行“双轨制”。国家教育部负责大中学校学生的教育教学与就业政策制定和管理监督,各省设立教育厅具体执行国家与教育部的方针政策。省以下设立地方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承担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与报到工作。各省教育厅下设省就业指导中心,承担本省各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包括对各高校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教育工作的常规督查、全省毕业生生源信息汇总、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毕业生就业派遣与就业率统计等。各高校常设就业指导中心,具体指导和实施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大多高校内部在各院、系或专业教研室再下设专人负责贯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各项指令和方法。这是教育系统内部就业指导机构的设置情况。
  在政府管理层面,国家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社会劳动力的就业政策制定与宏观指导。各省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区再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层落实上级部门的政策与方法,并具体承担本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指导工作。同时,在地方就业市场,各地出现了收费性质的职业介绍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全体社会劳动力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工作,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检查与监督。通常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不直接介入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部门的就业指导机构也都只接受本系统垂直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二、齐全贴心的就业服务内容
  德国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的主要经验之二是制定齐全贴心的就业服务内容。
  劳工部信息管理中心设立就业服务网,通过网络为大学生提供各方面的信息服务,如发布公司招聘信息、个人求职信息和各类培训资讯等数据。劳工部信息管理中心和各大城市的大学生就业服务团队紧密协作,指导公司、雇主到高校选择学生,高校也把公司、雇主请到学校来直接与学生见面。劳工部充当了高校与公司、雇主之间的桥梁。
  劳工局高校服务组为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以内)就近提供服务,指导专业学习、职业认知、从学业到职业的角色意识转换等。通过办公室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集体职业指导和咨询、专家小组会“诊”式指导与咨询等多种方式和途径为大学生提供职业咨询与就业指导。
  高校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举办讲座、报告会和培训班,介绍学生与校友、国内外公司建立联系,为公司提供毕业生信息,举办招聘会等。有些高校的职业指导中心还设有学习咨询部门、国际就业部、信息服务部、专业实习部等办公室,机构健全、分工明确。
  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在内容上侧重于宣讲就业形势压力巨大,学生们应端正心态,降低要求,先就业、再择业;罗列国家政策支持就业、鼓励大学生响应党的号召到农村、到基础、到西部去就业,或自主创业等;指导教师临时指点应聘技巧、传授面试礼仪等。平时更多的是从事就业管理工作,如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就业率统计等。目前高校针对大学生就业这一难题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没有专人进行定期的指导和督促,学生真正落到实处的却很少。我国许多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正在进行改革,力图借鉴国外经验,使就业指导贯穿整个教育全过程,并增加了终身教育和创业教育等内容。为了应对市场需求,当前高校就业指导一味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注重个人特长展示和求职技巧的应用,大部分高校越来越忽视对大学生就业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引导,而对大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培养、职业生涯设计和职业能力测评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还很难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的要求。这种就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指导观,把就业指导仅仅作为传授给学生一种谋生技巧的应急培训,对学生个人及职业的发展并无多大长远价值。   三、完善周到的政策法学法规
  德国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的主要经验之三是做好就业政策的系统整合,集中地表现为健全的就业法规体系。德国以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为主体的政策法规,构成了具有德国特色的大学生就业扶助体系。1969年的联邦德国颁布了《劳动促进法》、《职业教育和培训法案》;1976年颁布了《培训岗位促进法》;1981年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为了改善对青年人的劳动保护并提供相应的就业咨询指导,德国还先后颁布了《青年人劳动保护法》、《联邦社会援助法案》、《儿童与青年服务法案》等一系列与就业相关的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使青年就业项目的实施以及就业前的培训成为一种专门性、强制性的社会义务。
  德国政府为了让公司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给予公司一定财政补助或税收减免,以促进各类公司的快速发展。譬如政府利用财政补贴,改善私人中介企业的生存条件,加强政府直属劳务服务部门和私人劳务中介企业之间的合作;德国政府以提供资金补贴的方式,鼓励地方公共服务机构雇佣失业人员,每雇佣一名失业者,便给予10万欧元的贷款。
  德国政府现有650项促进公司发展的银行信贷援助和担保计划,对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信贷援助和担保支持。通过对现有公司进行投资和对新创办公司进行援助,政府直接为向中小企业和中介组织提供贷款的银行提供担保,承保损失可达60%,最高达到80%。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还包括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产品换代升级和对外出口等。
  我国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有关就业的法学法规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求。当前已经制定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学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等一般性法规,尚缺少有针对性的独立的就业法规。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倡导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和创业,并在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但在支持力度与配套方法上离实际需求仍相差巨大,并且不是以法学形式固定下来,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譬如正在实施的“西部援助计划”、“免费师范生计划”、“村官计划”等政策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大学生就业,但对参与这类计划的大学毕业生的后续工作安排缺乏连续性的政策支持,又不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了其贯彻执行。虽然我国就业方面法学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但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在就业政策制定上不遗余力,不少省市相继推出了诸如大学生创业一定期限内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也已经启动,该项目主要为青年创业提供咨询及资金、技术、网络支持等,此类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各种创业活动项目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学法规上的不足。
  四、借鉴与启发
  (一)加强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建立多方位的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从不同层面上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当前我国的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就业工作管理上呈现条块分割,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的局面。在行政管理上这是正确的管理模式,但在力量汇聚和资源整合上,却是两套马车,各行其是,严重缺乏合力,作用效力。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不能及时解决,久而久之,就成了社会问题,教育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最后又转交到了劳动部门,这样的恶性循环,在我们国家还要运行多久?
  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资源短缺、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分配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是政府部门应该思考的一件大事。仿效德国政府将劳工部与高校、社会组织整合成紧密联系的服务体系,使我国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社会中介共同参与到就业工作中来,并且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用,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就业矛盾解决的重要途径。如通过社会职业介绍中心来为大学生就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发挥专业的人才咨询、人才评估、人才中介及与之相关联的专业化机构的影响,通过他们来为有需求的学生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影响,帮助大学生完成各种资格证书的申报、审核、发放,为大学生争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条件。高校可以通过对专业机构的认证和准入来保证服务机构的资质,并引导规模化参与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降低费用。这样,通过各种资源的整合,可以形成一个覆盖全面、联系广泛、快捷高效的就业指导网络系统,为大学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
  (二)完善各类就业政策与法学法规,建立规范有序的就业市场
  国家必须逐步完善各类就业政策和法学法规,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市场和就业保护机制,全面取消限制大学生就业的不合理的地方政策,确保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在规范就业方面的法学法规还很缺乏,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就业指导工作的法学文件。面对社会招聘中出现的欺诈事件,没有具体法学条文来保护应聘者权益。一些单位在招聘中公然设置歧视性或限制性条件,不允许同等条件下的毕业生参加竞争,搞内部招聘,定向招聘,或暗箱招聘,让大多数应聘者求职无门。一些职业中介一味捞取求职者的中介费,却无任何实在有效的职业信息提供给求职者,存在着明显的欺诈行为等等。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出台各种政策法规,规范就业市场,引导用人单位招聘行为,提升就业中介服务质量,扩大就业服务网络,积极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
  (三)建立高效的就业服务队伍,全面提升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为了促进就业市场持久和健康的发展,必须改革政府劳动部门与教育部门条块分割的状况,组建劳动保障与就业促进服务部门,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的工作联系,并同经济部门、社会民政部门协同合作,成立全省乃至全国性的劳动中介网上服务中心,做到就业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就业人员个人简历及时提供给招聘单位选用,德语论文,让招聘者和求职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人才的双向互动,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高效分配,最终建构起立体化、多元化、功能齐全、内容完备的就业服务体系。
  转变就业服务部门的工作职能,使这些机构由“监管者”转变为“服务者”。增强就业服务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意识,使求职人员来到就业服务部门,就象到了商场一样,德语毕业论文,接受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热情的服务。通过从服务人员的思想转变开始,不再像从前那样,处处以政府人员的姿态高高在上,而是切实以服务大众为指导思想,全面提升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最终向高效的就业服务之路转变,是推进我国就业指导工作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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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1C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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