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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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德国的宪法《德国基本法》和欧盟成立后所制定的《欧盟基本法》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提供了法学基础。《德国基本法》第1、2条确立了尊严不可侵犯和人身自由,第5条中也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但是,《基本法》在赋予自由的同时,也在第18条对言论自由做出了限制:凡滥用自由意见权,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权(第5条)、教学自由权(第5条第3款)、集会自由权(第8条)、结社自由权(第9条)、通信、邮政和电讯秘密权(第10条)、财产权(第14条)和避难权(第16a条),以攻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为目的的,将丧失相应的基本权利。相应地,欧盟成立以后,《欧盟基本法》的第10、11条赋予了欧盟成员国公民在公共场所表达意见的自由。在宪法基础上衍生出的《刑法典》,具体规定了诽谤罪成立的相关条件。但是与日常生活最为接近的《民法典》中,却没有专门针对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仅仅从人格权中引申出一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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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出现以后,原本的制定法已经不能够完全涵盖诸如网络中的信息公开和诽谤等行为,于是德国在1997年7月颁布了全面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为的法学--《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近几个月来,对于谷歌搜索在德国受到指控和制裁的报道引起了公众对媒介诽谤的关注。
  对于传播内容“真实性”的规定
  早在2017年,谷歌搜索和德国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就因诽谤“第一夫人”而被指控。当时,德国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姚赫(Guenther Jauch)在主持的谈话节目中,引述了《柏林日报》对于贝蒂娜·伍尔夫(Bettina Wulff)在成为德国总统夫人之前“曾是高级应召女郎”的传闻。为此,第一夫人贝蒂娜的律师提出,姚赫在公众场合引述“毫无事实依据的内容”,其实等同于“传播谣言”,并要求停止“传播传闻”。
  根据德国的法学规定,对于诽谤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典》中。主要有三项罪名涉及诽谤:侮辱(第185条);断言或散布足以使他人受到公众蔑视或受到贬低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为真实的,构成恶言中伤(第186条);明知为不真实的事实而故意加以断言或散布,因而使他人受到公众蔑视或贬低或有损其信誉的,以及公开或在集会中或以散发文书(第11条第3款)的方式实施本行为的,即构成诽谤(第187条)。在新闻媒介的公开表达中,德国的法学严格区分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侮辱对应的是意见表达,而诽谤对应事实陈述,但是侮辱罪的量刑明显轻于诽谤,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员以诽谤罪起诉媒体的批评意见。
  以上案件中,第一夫人的代表律师对事件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如果报道中的事实不成立,那么媒体就面临着诽谤第一夫人罪名成立的危险。当然,主持人姚赫也进行了辩解,表明自己并非消息来源,而是引用其他媒体的报道。但这一解释并不能完全摆脱媒体的相关责任,因为德国《民法典》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信息传播者对“真实性”所负有的责任。
  《民法典》第824条第1款规定“违背实情,声言或传播适于危害他人的信用或造成他人职业或发展的其他不利情况的人,虽不知道不真实性,但应当知道的,也必须给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不过,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一时难以及时核实,但又出于公众获得这些信息的需求的情况下而进行公开的行为,《民法典》中又规定“通知人不知道通知的不真实性,且通知人或通知的受领人就通知有正当利益的”可以免责(第824条第2款)。除此以外,公共利益也可以成为德国新闻媒体的抗辩理由,在报道一些未能证实或者还没有结论的消息,即使后来事件的结果与之前的报道不符,但是只要公共利益存在,媒体就不受处罚。但是,媒体此时也必须进行自律,保持报道的客观与公正。
  德国媒介在报道相关的信息时,虽然可以适用免责规定,及时为公众报道一些短时期内难以核实的消息。但是,经过当事人第一夫人的证实和申明以后,媒体对不真实的信息仍然负有责任。于是几小时后,主持人姚赫的代理律师不得不做出书面承诺,接受第一夫人贝蒂娜的律师要求,停止传播这一消息。
  对政界人士、政府当局及其象征的特殊保护
  诸如此案例中第一夫人作为政界人物,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常常在德国出现。对此德国还在立法中对政界人士、政府当局及其象征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刑法典》第188条补充了有关政界人士的中伤和诽谤:出于与受侮辱者的公开生活地位有关的动机,公开在集会中或者散发文书(第11条第3款),足以严重损害其在民众中的作用力的,或同等条件下进行的诽谤同样构成犯罪。《刑法典》中的其他条款,也涉及媒体所公开和的言论需要保护宪法和国家机构(第84条),政府官员(第111条)和维护公共秩序(第123条)。《刑法典》第90条明确禁止在公共场合通过口头或印刷文字诽谤联邦共和国及其象征,第103、104条禁止侮辱外交代表、外国国旗和国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规定的执行并不严格。1990年联邦宪法法院的两个判例都强调,为了维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攻击国家象征的行为需要容忍。同样,在政治辩论中,对政策和政界人物的批评和攻击,哪怕是不公正的,也需要容忍。
  但是,容忍到什么程度,在媒体上公开到什么程度才算诽谤呢?在损害认定上,德国遵循的是“理性人标准”,即在判断某种公开的表达是否具有诽谤性时,按照具有理性的普通人如果阅读完媒体所公开的陈述后,认为该陈述的公开会导致众人对原告的不尊重,或者名誉降低,则损害成立。
  新媒体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与应对方法
  上述案例中,第一夫人名誉问题也波及到了谷歌搜索。它面临与姚赫同样的疑问,即未经证实的传言是否能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而且,只要在谷歌中搜索第一夫人贝蒂娜·武尔夫的名字, “自动完成”功能就会自动在搜索下拉列表框中出现“妓女”和“应召女郎”等词条。贝蒂娜于是向谷歌提出“玷污声誉”的诉讼,要求谷歌删除这类词条,或者修改提示功能。但谷歌官方强硬表示,因为谷歌的搜索功能只是反映了德国网友的搜索行为,因此他们不会作出任何解释。   “自动填充”功能也在德国社会上引起了众多对于谷歌诽谤的争议。 2017年5月,类似的控诉再次发生。一位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和保健品的公司家发现,当在谷歌搜索中上输入自己名字时,“自动填充”功能就会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欺诈”和“山达基教”等提示。尽管该企业从未从事过欺诈行为,也与所谓的邪教没有任何关联,但联网用户看到这样的搜索提示,通常会将该企业与提示的内容联系起来。于是,这位公司家在德国科隆将谷歌告上法庭,认为谷歌的搜索提示已经侵犯他的个人权利,要求消除相关搜索联想,赔偿公司损失。
  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德国对于诽谤的立法不得不面临新媒体技术所带来的各种特殊情况。为了给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的各种利用可能性规定统一的经济框架条件, 德国联邦议院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并于1997年8 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分别由三个新的联邦法学和六个现有法学适用于新媒体的附属条款所组成,适用于“一切私人利用信号、图像、声音等数据而提供的通过电信传输的电子信息和通讯服务(电信服务)。”
  三个新的联邦法令分别为:《远程服务法》、《数据保护法》和《数字签名法》。《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将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进行区别。其中第一条第5款规定,信息内容的服务者根据一般的法学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如果所提供的内容是他人的,那么只有在服务提供者了解这些内容并且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而且进行阻止并不超过其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才负有责任。若只提供第三人资料的适用链接,则无须负责。如果基于使用人要求而自动且暂时持有第三人资料,视为提供使用链接,亦无须负责。另外,该法还为数字签名技术的使用提供了一个法学框架,用户可以自由开发或者使用不同的签名方式,使他人在确定发信者身份的情况下接受信息,并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由于《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的实施,原本已经存在的六部法学也对相关概念进行了修订说明,这一部分内容补充在《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的附属条款中。原本在《刑法典》(如第11条、第56条)关于“文字”的规定,德语专业论文,现在加入了“或者在数据储存器上对公众开放”等内容,并且“音像载体、数据储存器、图像以及参考本款规定的其它的描述等同于文字”。《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作品权法》、《报价法》和《民法典》中的报价规定也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其中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在2017年的第一夫人风波中,谷歌搜索提供的检索信息提供的是第三人资料链接,可以免责。但是对于搜索的“自动功能”中所出现的对当事人可能有负面作用的结果,当时却悬而未决,争论颇多。这一争论最终在科隆公司家的上诉中得到了确定的答案。在一审中,科隆州级高等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裁定谷歌基于词汇出现频率给出搜索提示并无不当。但上诉到联邦法院时,联邦法院认为谷歌可以作用出现的提示结果,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考虑,德语论文范文,德国联邦法院推翻了州级法院的判决,最终裁定谷歌搜索的“自动填充”功能在个案中存在违法可能性,必须删除“诽谤性搜索提示”。在用户举报和要求的情况下,谷歌必须检查“自动填充”功能给出的搜索提示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
  《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的颁布和相关法学的修改,使得德国对于诽谤的立法同时能适应传统媒体和互联网中的各种情况,包括在不同媒体之间转载消息的问题和网络诽谤的问题。但是,谷歌诽谤案例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也说明了新媒体技术给立法带来的更大的难度与更多的新挑战
  链接
  2017年5月中旬,德国联邦法院裁定,谷歌搜索的“自动填充”功能“含有诽谤性搜索提示”,谷歌应删除诽谤性搜索提示,以保护个人权利。德国舆论认为,联邦法院的判决保护了个人名誉等权利。2017年,德国一家网络销售企业创始人在谷歌搜索文本框键入自己名字时,发现文本框下方会自动显示“山达基教”和“欺诈”等词汇。这名公司家认为,该提示侵犯个人权利、有损公司声誉,于是将谷歌告上法庭。有专家称,谷歌的搜索提示可能源于某个媒体的错误报道、一个未经核实的读者评论,也可能来自竞争对手的抹黑。一些有钱人甚至可以培训专人,控制谷歌的搜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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