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党制度及其法治化[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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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稳定的政党体制有利于政府的稳定。二战以来,德国政党格局经历了从"两大一小"(亦称两个半) 、"两大两小"到"两大三小"的发展。议会中的政党力量相对集中,朝野双方的权力分配也比较均衡,国内政治格局稳定。而《基本法》宪政体制、联邦议会中得票多数的政党执政、法治化的政党政治等因素构成了德国政治环境的典型特征。这种规范的民主和法治的环境决定了执政党必须依法活动、依法执政,这是执政党能够长期、平稳执政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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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政党制度 法治化 比例代表制 混和选举制度
  
  一、德国现行政党格局的形成
  要了解德国今天稳定的政党格局是如何形成的,就必须回顾自魏玛共和国以来德国政党发展的曲折历程。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比例代表制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 ,德国政坛呈现出来的是一种“分裂的政党体制”。全国共有大小政党100多个,其中能够经常进入议会的有20多个。魏玛宪法将议会分为联邦议会和联邦参政院,在联邦议会的选举中,将全国作为一个大选区,各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比例代表制竞争议席。这种规定助长了弱小政党的力量,使得众多小党能够合法地进入议会并利用议会舞台逐步发展壮大。当时,联邦议会内通常有两三个大党和若干个小党,没有一个大党能够获得绝对多数,全部席位被十几个政党瓜分。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意志人民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族人民党和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
  等是具有一定作用力的主要政党。
  (二)二战后的混和选举制度
   二战后,为了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时期议会民主制失败的覆辙,德国从根本上调整了宪法和法学的内容。1948年9月1日,由各州议会指定的65名议员及西柏林5位无表决权的代表组成了以康拉德・阿登纳为首的议会理事会,负责为即将成立的联邦德国制定《基本法》。5月23 日,在美、英、法三国代表参加的情况下,阿登纳公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5月24日《基本法》正式生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作为议会民主制国家出现了。1955年,随着西方九国《巴黎协议》的签署《, 基本法》正式具有全国最高法学效力,成为联邦德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只有联邦议会需经选举产生。《基本法》对联邦议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正,实行单名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混合,形成了一种新的混合选举制度。其目的是对政党制度进行有效规范,限制小党进入议会,以确保国家政治稳定。
   (三)德国现行政党格局的形成
   现今的德国政党格局呈现为“两大三小”、“五足鼎力”的态势,2001年,尼德梅耶等在《德国的政党民主》一书中认为,1990年两德统一后,德语论文网站,德国政党体制很快就呈现出了向“流动五党制”发展的趋势。尼德梅耶的“流动性”主要是指无论在两个大党,还是在三个小党之间的竞争格局都是开放性的,过去有利于基民盟/基社盟的不平衡状态和由自民党充当“第三种势力”的僵化格局不复存在。2017年第19届联邦议会选举进一步确认了联邦层面五党制的存在。
   二、德国政党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一)用宪法规范政党的组织与活动
  这是政党法治化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和制度安排。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党入宪既是对政党在现代政治中所占有的地位的肯定,也是政党政治受到规范的最高形式。德国宪法之所以将政党入宪,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政党政治已渗入国家整个宪政体制中,而政党却仍被置于宪法之外。为消除这一矛盾,政党必须宪法化。二是吸取魏玛宪法的教训,防止像国家社会主义党那样的法西斯政党上台。只有以宪法的形式规范、限制和取消这类政党,才能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正常发展。
   1949 年制定的德国基本法第21 条对政党作了以下的规定: (1) 政党参与国民的政治意志形成;政党成立自由,内部制度应符合民主准则;政党必须公开说明经费的来源及适用方式。(2) 政党的目标及其党员行为,如侵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威胁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即属违宪,政党违宪问题交付联邦宪法法院裁决。(3) 对于联邦政党的详细规定,由联邦法学规定。
  (二)制定政党法
   政党法是专门规范政党活动的法学,是政党法治化的主要法学形式。联邦德国制定的政党法,是世界上最早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之一。它以法学语言给政党下了定义,规定了政党内部的组织准则、国家提供政党经费和政党财务汇报制度,以及法院取缔政党的判决准则。这部政党法后来以至到今天仍然是各个国家效仿的榜样。
   德国《政党法》也贯彻落实了《基本法》第21条的准则。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并颁布《政党法》的国家。德国各政党早年并不积极推动《政党法》的出台。
  (三)违宪审查对政党法治化过程的推动
   德国对政党的规范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不仅是由于德国最早把政党的法学地位纳入基本法及独具特色的德国政党法,还必须提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对政党的规范所起的极其重要的影响。在联邦德国建立50 多年中,联邦宪法法院的有关判决,对维系德国宪政的稳定,维系政党政治及社会的稳定,厘清政党的理念,直至导致政党法的产生及其逐步完善都功不可没。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极具权威,不可动摇,对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无论是议会的立法工作,还是政府或者政治家的行为,都要受宪法法院裁决的约束。
   在各种宪法争议的审查中,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对政党活动具有匡正导引影响
   其次,促成政党法的制定和完善
   第三,联邦宪法法院对于政党的理念和准则的阐述奠定了政党法的思想基础
   三、启示
   首先,德国的政党制度清晰地告诉了我们,政党的功能主要不是占据国家,而在于它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国家和社会都是政党的活动领域,而社会是政党主要的栖息之地。如果政党把国家据为已有,甚至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那么政党政治就会走向反面。
   其次、德国“基本法”虽然把参与国民意志的形成这一使命赋予政党,但是政党并不是垄断国民意思形成的惟一工具,也不是国民大众与国家间仅有的合法媒介团体。国民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或其他组织表现政治意思。新闻等大众传播媒体,宗教团体,各个人民社团、协会及个人等,都可参与国家意思的形成,德语论文,属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是沟通两者的桥梁。
   第三,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政党入宪之后,保证有关条款落实是宪政题中应有之义。宪法是否会被遵守,是政治发展过程中各种力量平衡、对抗和斗争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崔英楠.德国的政党法治化给我们的启示[J].法律,2017(7).
  [2]冷慧.从“两个半政党制”到“流动五党制”――德国政党体制的类型转变[J].德国探讨,2017(2).
  [3]伍慧萍.德国政党体制的变迁[J].德国探讨,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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