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贸管理对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是有力的保障,尤其是对经济很大程度上靠外贸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作为出口导向型经济的我国,外贸依存度很高,但是在外贸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略论德国外贸管理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出口退税和出口担保方面,对我国外贸管理的改进提出建议。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德国;外贸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担保 1.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奉行外向型经济,德语论文范文,推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这在我们经济发展的初期发挥了显著的效果,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外向型经济的弊端也显露出来。由外向型经济所引起的过度依赖吸引外资和商品对外出口、国际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压力等一系列问题被提上日程,多数学者将焦点放在外向型经济的缺陷进而强调扩大内需的重要性。无可厚非,在现今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要想不受国际市场的低迷的作用开发国内市场是很好的手段。但是,扩大内需或者说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它涉及我国体制政策等多方面,所以就眼前而言,我国的经济增长的主力仍是外贸出口,所以如何做好出口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心。作为外贸强国的德国对其外贸管理方法进行探讨对促进我国外贸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2.德国的外贸政策 作为出口世界冠军的德国,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出口。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对外贸易一直起着德国经济发动机的影响,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总体增速。全国近1/3的就业人员在从事出口行业的工作,仅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占GDP的百分比就近50。出口在国民经济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主要是由德国的外贸政策决定的,德国长期执行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政策,政府对外贸基本不加限制同时德国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自二战后就致力于实行对外经济自由化。这种外贸政策对德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外贸政策得到很好的执行得益于其有效的外贸管理制度。 3.德国外贸管理制度 德国外贸活动主要由公司自主进行,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上。在充分发挥公司自主性的前提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外贸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关于德国外贸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德国外贸管理体系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贸易促进组织机构和相互制约及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正因为其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其外贸活动可以有序且有效的进行。德国外贸管理制度可以大致分为出口退税管理和出口担保两方面。 3.1 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公司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 3.1.1 完善的法学体系 德国对出口退税的规定可以从其相关法学中得到体现如《增值税法》规定:根据目的国征税准则,德国对欧盟境内的货物出口以及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给予免税。德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得到有效实施得益于其实施机构与监督机构两权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这两大机构是指征税管理机构和退税管理机构,他的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够得到有序进行就是依靠其有效的征税管理制度。德国货物出口从进入海关到申报到结算有其严密的管理链,海关、税务机关、银行有机结合保证了其出口货物的有序进行。德国出口货物须经海关出口货物查验部门和出口货物出关管理部门确认此货物己出口,并在出口货物申报单上加盖两部门印章,方能凭此申请零税率计税。税务部门若对出口货物申报单有疑问,可随时向海关查询。在结汇方面若有疑问,还可向银行等部门查询。 3.1.2 部门设置合理 德国的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学事务、资产评估等独立但有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税款征收或退库的部门,没有权利对所办公司进行税务审查;负责税务检查的只能对申报税务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权利对审查单位进行处理;负责税务法学事务的人员只负责对公司检查结果审核及其他涉税法学事务,无权干涉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资产评估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执法网。另外,德国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不仅重视退(免)税时的审核和退税后的检查,还重视退税前的管理。对大的出口公司派人常驻公司,德语论文范文,把退税管理的环节前移。 3.2 出口担保管理 3.2.1 承保机构唯一 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企业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存在两家承保机构并且由非政策性的保险企业承保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机构设置会使责任不明确,部门间相互推卸,同时造成机构冗余,效率底下人员腐败等问题。 德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一联合经济组织--赫尔梅斯经营。赫尔梅斯出口信用保险企业(Hermes KreditversicherungsAG)于1926年成立,它虽然属于私营企业,但受德国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出口信贷的担保。担保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风险。保险范围主要是政治风险和贸易伙伴因国家干涉而被迫的违约行为,比如货物被没收、设备禁运、货款因政治原因无法收回等。德国政府规定,出口信贷的贷款对象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均需办理出口信贷保险。海尔梅斯出口信贷保险企业(Hermes)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Hermes由德国政府授权,并依靠德国政府办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其每年的出口信贷保险额由联邦政府预算决定。德国的私营保险机构是不承接政府委托业务的,它们仅对商业风险提供保险服务。因而,德国的出口信贷几乎都是由Hermes进行保险的。 3.2.2 充足的保险基金 充足的保险基金是出口担保发挥影响的基础。赫尔梅斯成立之时就受政府委托以国家的名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赫尔梅斯的承保方针由出口信用保险常设部际委员会(IMA)制定。IMA成立于1949年,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决策机构。赫尔梅斯主要承保的风险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而一般工业国家的商业风险,则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经营。赫尔梅斯所有的保费、费用以及追偿收入都转入联邦预算,一切赔款及管理费用也出自预算。政府根据联邦预算法,每年给赫尔梅斯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在承担风险上的一个最高限额,在承保风险限额中发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所以关于德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来说它有坚实的基础保障其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