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及其借鉴意义[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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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德国经济法的起步、20世纪上半叶德国经济法的曲折发展、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德国经济法、特殊的法学文化传统和思辨方式四个方面叙述德国经济法的产生的原因及发展历程,并对我国经济法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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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德国经济法;发展;借鉴
  一、德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德国经济法的起步
  众所周知,德国是经济法的发源地。当历史跨过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放任理论已不再占据时代的主要位置[1]。自由市场机制内在缺陷日益凸显使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性显现出来。生产的集中与垄断的出现最终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这样的理论概括对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有一定的解释力,而且,该结论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德国经济法从一开始便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
  国家作为一种契约性存在并不是在被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相反,它总是要试图通过扩张与政治统一来扩大市场,并力求能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市场经济。19世纪70年代,德国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以后得到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为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推行“铁血”政策,大力修筑铁路等基础设施,发展军火工业。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政府拥有邮电事业和全国93.6%的铁路,44个大型矿山,12个大型钢铁厂和其他中药产业。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否决了为保障自由营业而约束同业公会等团体的法学条款。1910年,德国出台了抑制新设公司进入钾矿业以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德语毕业论文,被认为是德国最早的经济法规[2]。
  (二)20世纪上半叶的曲折发展
  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战期间,德国实行战时经济管制,1914年颁布了《有关对经济方法授权联邦参议院和有关在战争时期延长汇票和支票权利期限的法学》1915年颁布了《对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6年颁布了《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方法令》等一系列战时法规,并在战后以“经济法”为名、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盐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凡尔赛条约》将发动战争的责任全部归责于德国,从而对德国实行条件极为严厉的经济与军事制裁,德语论文网站,德国失去了13%的国土和12%的人口,德国虽然在一战中最后战败,但德国的元气并未受到过大的伤害,工业体系依然保存完整,而且德国本土并未受到战火的波及,德国不仅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学、法规,而且开始了对经济法的系统的理论探讨。
  (三)二战后:社会市场经济下的德国经济法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导致信奉自由市场制度神话的古典自由主义被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取代。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从宏观经济略论的角度证明了市场缺陷的存在,认为只有扩大国家干预才能矫正和克服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德国实行由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即宏观控制下的社会市场经济,实质是国家有权调节并适当干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保证社会公平和市场自由间的平衡。社会市场经济的设计者米勒―――阿尔马克力图在“经济资本主义”与“经济社会主义”之间选择一
  条中间道路,他主张建立一种“人为的”而不是“天然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应当起到积极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同于凯恩斯主义强调政府通过经济“过程政策”干预经济活动本身,而是强调政府的“秩序政策”,即国家在建立和维护私有制和竞争秩序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德国产生了许多新的立法。
  (四)特有的法学文化传统和思辨方式
  德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学文化和政治文化中不但继承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而且经过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巨匠和哲学家的雕琢而逐渐固化为一种“集体主义”的理想。阿尔勒德・韦伯提出了“韦伯区位理论”,成为现代西方区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最大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在20 世纪50 - 60年代在理论上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奠定了基础。毫无疑问,德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在执政期间实施的经济法学方法提供了理论指导。从20 世纪50 年代起,德国社会民主党就接受了市场经济,并开始了对凯恩斯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接催生了《稳定联邦德国总体经济发展法》,并于1967 年通过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开创了干预经济的伟大时代,以致于有学者一针见血指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使联邦政府手中掌握了一系列新的部分是非常卓有成效的工具” ,它与1957 年颁行的《反限制竞争法》一道成为确立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3]。
  二、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启示
  中国大陆法律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学部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曾存在很大争议。多数学者倾向于赞成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但其涵盖的范围仍然与其他法学部门存在诸多交叉和重合。此问题在日本经济法律界也曾有过争论,其代表人物是美浓部达吉和田中二郎。美浓部达吉认为,所谓经济法的概念,仅仅是在对对于经济的纷繁复杂的国家法学体系予以系统总结之实际上才可以承认,从法学学角度出发,在理论上是不能承认的。作为法学学,维持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分类是正当的,提出经济法的概念并使其取代前两者在理论上并无正当的理由。田中二郎则在否认经济法之独立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讲其置于行政法各论中予以考察。将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统制法[4]。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应当不再纠结于是否将经济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应当学习德国行政法对具体的制度就行合理规范,为民商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整创造有序的竞争环境,以社会公益准则为根本原则来指导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律 [M].第二版 北京:法学出版社, 2017: 27
  [2]史际春.经济法[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41
  [3]韩灵丽,李占荣.经济法社会性背景的法理学考察--兼论德国经济法的社会市场经济背景[J].政法论坛,2004.22(6):51
  [4]何勤华.当代日本经济法律的发展与特点[J].中南政法律院学报,1992(2):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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