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言习得理论等视角看语法教学的可行性及其建议
Abstract: Grammar has occupied our foreign language class for quite a long time. But the initiation of the communicative approach pushes people to think deeper about the low efficiency of the teaching of grammar. On the basis of the communicative teaching theory, language acquisition theory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foreign language learning learning, we study the feasibility of the teaching of grammar in foreign language class. Holding that grammar, rather than being unimportant, is not taught as it should be, we come to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bout the teaching of it.
Key Words: grammar teaching; communicative teaching approach; language acquisition
摘 要: 语法在我国外语教学中一直占据重要位置。近年来交际教学理论的兴起促使人们对语法教学收效低这一事实进行反思。本文从交际教学理论、语言习得理论以及外语学习的本质出发,英语语法论文对语法教学的可行性进行探讨,认为语法教学不是不重要而是教不得法,并针对语法教学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 语法教学; 交际教学法; 语言习得
1•引言 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英语学习的热度不断升温。作为与外界沟通的桥梁,英语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这20年的进程中,中国造就了一大批英语工作者、精通英语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相当英语程度的普通大众,他们大多受益于传统的语法--—翻译教学法。然而,改革开放也带来了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快速发展的中国已不能满足于原有的传统教学法所带来的效果,英语教学工作者也开始对英语教学的投入多收效少感到困惑。 随着交际教学法理论的引进,对英语教学法研讨也进一步加深,传统的语法教学法受到了质疑。国外几十年来一直有不少专家提出将语法赶出语言教学课堂的说法,但争论也不少。国内有些英语教科书对语法的讲解部分进行了简化,一些大学英语系的语法课程作了调整,许多学生包括不少教师也对语法轻视起来,英语教师们面临着教还是不教语法的两难选择。笔者从以英语作为外语或第二语言(以下简称“二语”)学习者的实际角度出发,研讨英语课堂语法教学的可行性,希望能纠正对语法的某些偏见。
2•什么是语法? 语法的定义应先从词典开始, David Crystal在A First Dictionary of Linguistics and Phonetics中用了两页的篇幅解释了“语法”这一词项,将其定义为“a systematic description of a language”,“the way words, and their component parts, combine to form sentences”[1]。显然,语法指的是一系列词汇如何组合安排形成句子的规则。这样的定义解释性似乎很有限。早在20世纪50年代乔姆斯基在Syntactic Structures的第二章中就用了以下例子说明了语法的不足: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2] 此句从形式上看符合英语的语法,但却毫无意义。可以看出,传统语法是不太考虑语义的。弗斯(Firth)也举例证明了传统语法与语义的互相脱节: I have not seen your father s pen, but I have read the book of your uncle s gardener.[3] 这也是一个符合语法的句子,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弗斯的用意在于揭示这样的一个事实:只求语言形式,脱离了交际环境的句子不会产生任何实际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人们开始对句子以及句子所体现的语法产生了怀疑。其实,语法不同于用于说明其形式属性的手段,语法不只是这样的手段, James Sledd指出,“so many different things have been called grammar that the term is highly ambiguous”[4]。不管怎样,对语法应有个较全面的解释,使语言学习者和语言教师均能理解并认可。 Bill Gribbin参考Russell Tabbert的观点将不同的定义归纳起来,把语法划分为Grammar1、Grammar2和Grammar3三部分(以下分别简称G1, G2, G3),并做出如下解释: Grammar1指的是我们对语言的无意识的知识,他认为所有操某种语言的人无论有没有受过教育均懂得(know)这种语言否则他们就无法使用它; Grammar2指的是我们对语言的有意识的知识,包括概念、术语和谈论语言的略论技巧; Grammar3是语言成规或用法; Gribbin认为G2和G3有差别,不可同日而语[5]。 另外,我们还应区分描写(descriptive)语法和规定(prescriptive)语法。描写语法是对语言应用功能所进行的科学描述,而规定语法是为怎样应用语言制定规则;前者是按语法本来面目来描写语言,而后者是按语言应该是怎样来描写语言的。如今,描写语法与传统的规定语法在学校的语言教学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Tchudi和Thomas提醒语言教师注意:语言学家、教师、学生和普通大众的语法概念是不同的[6],在此笔者也提请大家注意本族语者与外语学习者对语法的认知水平是不一样的。本族语者对语法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但外语初学者对目的语的语法知识相当陌生,可能还有一定程度的母语干扰。 由此可见,语法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对语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作为语言教师如果能按不同的环境正确区分不同层次的语法,分清不同水平的学习个体,在语言教学中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对语言的解释会更确切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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