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课程作为商务英语系必修课时采用英语授课,即要求学生利用外语实现对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的掌握,但是,如何实现“外语”和“知识”的双重目标?本文作者经过几年的教学工作,尝试并提出了“三准则、三模块”的教学思路。三准则为:教师英文授课准则,学生自主学习准则,多种教学措施、教学手段相结合准则;三模块为:课堂教学模块,实验教学模块,实践教学模块。沿着这个教学思路,教师力图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从事外贸或与外贸相关的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英语 教学 经贸英语 引言 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课程是我校外语系商务英语方向的专业必修课。关于外语系的学生,这门课程要实现两个目标:(1)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2)用英语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作者经过几年的教学发现,英语毕业论文,同时有效实现两个目标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因为外语系的学生没有经济学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二是学生经济学专业英语词汇有限。如果教师用传统的教学措施,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教学,学生的掌握水平很可能只会停留在英语词汇和支离破碎的国贸实务知识层面上。因此,作者根据教学实践,结合现代先进教学理论,对本课程的教学提出了一些想法,简而言之为“三准则、三模块”教学思路。 一、三准则 (一)教师英文授课准则 由于本课程的授课对象是具有较强英文功底的外语系学生,因此,要求教师采用全英教材,尽可能使用英文授课,以增强学生用英语理解这门课程的能力,关于学生将来顺利适应外贸工作打下良好的语言基础。 (二)学生自主学习准则 要求学生自主学习本课程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笔者认为学生想要系统地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必须完成以下几个部分的学习:(一)教材中有关国贸的细部知识,如包装的方式,质量、数量的表达,1 3个贸易术语及变形,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保险的险种及内容,索赔与仲裁等;(二)相关的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三)模拟完成一笔国际交易;(四)通过最新的国际贸易案例掌握国际贸易技巧及变化。如此大量的学习内容,单纯靠老师课堂授课是不可能完成的,而且,传统式的授课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病。因此,变学生课堂上被动式学习为课前、课上、课后主动学习方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学生不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而教师的角色是“促进者、协调者组织者、评价者、资源库”。第二,本课程采用英语材料授课。授课对象是外语系学生。本文前面讲过这样的问题:学生经济学专业英语词汇量有限。若教师用传统的教学措施,以“一言堂”方式进行教学,不仅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对知识的掌握也会有限,最终很有可能变成单纯的外贸词汇的学习。因此,如果学生能够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学习的广度和深度均会增强。 (三)多种教学措施、教学手段相结合准则 笔者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摸索出几种较为实用的教学措施,英语毕业论文,即Seminar教学法,实验教学法,双语教学法,任务教学法等。教学手段有多媒体、教学软件等。教学场所根据需要改变。如选择实验室利用教学软件进行模拟教学,利用本系会议室进行“圆桌”式Seminar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对课程内容进行总结等。 总之,灵活搭配教学措施,采用不同教学手段,目的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二、三模块 (一)课堂教学 作者认为,在本课程的讲授过程中,既要使学生系统地掌握课本中的知识点,又能够为将来的实际运用打下好基础;同时还要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因此,作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历,尝试并提出了”P A S S”四步法。 P---Presentation of Teaching Ma-terials A---Analysis of Cases S---Strengthening with Exercises S---Summary by the Teacher 1.P---Presentation of Teaching Ma-terials 这一步骤的实现是通过Seminar教学法实现的。S e m i n a r教学法起源于18世纪德国的格廷根大学,被应用于法律、历史学、文学、医学等课程的教学,Seminar的具体程序是这样的:先由教师根据课程的内容开列一个问题清单,由学生自主选择某个专题并围绕该专题搜集资料和准备发言提纲,随后根据教学安排在课上做专题报告,之后全班同学围绕这个专题及其报告展开讨论,可以针对报告提出问题,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最后由负责此专题的学生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篇专题论文并由教师评定成绩。本课程的专题内容基本是以典型的国际贸易英语教材内容为主,可根据内容繁简,课时安排适当补充课外材料。由于本课程要兼顾专业知识与外语实现的双重目标,因此,教师要对Seminar教学实施科学的、严格的管理。 2.A---Analysis of Cas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