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词类的划分一直以来都是语法律里的重点和难点。不同的语法律对词类的划分措施也不一样。本文以杜登语法为例,略论了怎样从形式上和语义上对德语单词进行区别划分。词类在形式上的划分又可从语法律和句法律两方面进行:在语法律中词被分为可变化的(flektierbar)和不可变化的(unflektierbar)两种。动词、名词、形容词、代词和冠词属于可变化的词,而介词、副词、连词以及小品词属于不可变化的一类;在句法律的分类里人们不能对一个单词进行独立略论,而应该把它放到语段里来看。句法律的分类有三个试金石:单词在句中的功能(Satzgliedfunktion)、单词在句法上的特点(die syntaktischen Eigenschaften des Wortes)和单词的可组合性(Kombinierbarkeit)。而语义学划分法有时候不能完全,甚至根本无法断定词的类别。但另一方面,有些词的归类却又不得不参考语义。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外国语学院德语专业; 从古至今,世界上很多语法律都把词类探讨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即便是最古老的语法律家也尝试过,把他们国家语言的单词按照词类进行划分和归类。而且最传统的句子略论首要的就是词类略论。词类的划分在语法律里是个重点,同时也是个难点。原始的传统语法律把词归为以下十大类型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