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视野下“醉酒驾驶”行为的中德对比探讨--兼析该行为之“准具体危险犯”的性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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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刑法总论的视角比了中德两国醉酒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首先,文章从法益理论的角度审视了交通领域犯罪侵犯法益分类的问题,主张在交通安全领域中集体法益与危险犯之间存在应关系,并由此研讨了我国相关法规衔接上的矛盾。其次,文章对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问题作了理论研讨与对比,论证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抽象危险犯的独特之处。文章进而从危险犯与过失犯的领域略论比较了两国理论的异同及其对醉酒驾驶犯罪立法的作用;在主观要件方面,文章提出我国醉酒驾驶犯罪的故意内容限定的两难问题。最后,文章从多方面比较了醉驾行为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形式与我国的特殊模式之差异,指出《刑法修正案(八)》所引入的醉酒驾驶犯罪既不是典型的抽象的危险犯,又不是典型的具体的危险犯,而是一个介乎两者之间偏向具体危险犯的特殊形态。通过以德国为对照组的比较,文章提示了这种特殊性来自于实质刑法观作用下的《刑法》第13条所要求的广义的"结果"与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具体危险之间在规范化、形式化与精确化方面的质的异同。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法律院;德国弗赖堡大学;
【关键词】
【分类号】:D951.6;D924
【引言】:

目次一、背景:德国的立法结构及条款间的关联二、立法结构异同的理论基础:法益理论与中德条款设置异同的解读(一)保护法益的性质问题(二)抽象的危险、法益与可罚性问题三、作为危险犯的醉酒驾驶及其过失与故意(一)中德刑法中的醉酒驾驶与过失犯:外在的分歧与内在的逻辑(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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