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我国刑法理论中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态的传统通说,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质疑与反驳,主张间接故意不排斥未遂形态。通过构造案例等方式,本文发现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承接模式"无法解释的现象,进而在中德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对比与略论,指出传统通说在刑法教义学、逻辑学中的种种值得商榷之处。在批判并修正了传统通说所支持的"根据事后结果倒推主观心态"理论后,本文提出了"根据事后结果取舍主观心态"理论,并从对该理论的扬弃中提出独立甄别间接故意行为是否成立未遂的标准。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律院; 一、问题的提出:“承接模式”及其困境间接故意犯罪在理论上是否具备未遂形态,一直是刑法中颇有传统的争点之一。德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的主流对此问题一般持肯定态度。这一情形正好与我国的情况相反。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在理论上不排除未遂形态,且实践中存在这种可罚的未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