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两国的侦查制度各有特点 :中国侦查机关的单一系统有利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 ,侦查效率高 ,德国侦查机关的两个系统侦查权限不明 ,侦查效率低 ;德国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有权强迫检察官起诉 ,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中国侦查程序规定被害人有权申诉 ,给予被害人的权利比德国小 ;德国侦查强制方法限制的范围广 ,注重的是使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方法和非强制性方法面前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中国的强制方法只限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 ,注重的是应用方法收集证据 ;德国的非法证据限制排除准则 ,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 ,中国对非法证据的法学效力问题未作规定 ,容易导致司法部门各行其是 ;德国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 ,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 ,既浪费人力、物力 ,又不利于侦查。比较中德侦查制度的差异 ,吸收、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 ,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
【作者单位】:
西安政治学院探讨生队!陕西西安710068 侦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学规定的有关侦查活动的组织、准则、程序等方面规则体系的总和 ,是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受国家的政治法学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及犯罪状况和司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制约。比较中德两国侦查制度中的侦查主体、侦查程序、侦查强制方法和证据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