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比较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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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夫妻离婚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关系到夫妻双方可得利益的多寡,对当事人意义重大,是一个备受关注又相对客观的问题。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及生效,标志着新中国婚姻领域立法进程的正式开始。此后经过多次修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才得以不断完善。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正式生效,进一步加强了对婚姻关系弱势一方的关注,夯实了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彰显了公平正义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地位。德国婚姻法与德国法的历史发展息息相关,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德国法规定的婚姻是指在国家机关办理过登记手续的婚姻,离婚亦须通过家庭法院才能实现,仅存在协议离婚的形式,不承认登记离婚;另一方面德国婚姻法的规定比较繁杂,既遵循男女平等准则,同时又重视保护家庭成员个体的权利。由于历史文化背景、传统社会意识、宗教信仰、个人价值观等因素的作用,中德两国的婚姻法在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的范围界定、家务劳动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地位、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的区别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别。但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当事人离婚后权益、降低离婚率等诸多方面同中国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追求,即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学公平。从这个角度看,中德两国在婚姻法领域的法学规定则极具可比性。本文从历史发展沿革、社会背景、立法环境和制度背景等方面略论了中德婚姻法诞生和发展的原因、各自的优缺点和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将两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构造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寻求德国婚姻法中可供中国学习借鉴的优点,为中国婚姻法的重建提供可选择的立法方向。第一章从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方面考察中德两国离婚财产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夫妻财产制有了跳跃式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中国法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定更加注重细节、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公平公正。相比而言,德国的家庭法长期以来受到宗教传统的作用,例如德国法将婚姻概念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登记的婚姻”,就是受到教会婚姻的“牧师主持制度”的作用。这些婚姻制度的建构会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造成直接的作用。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离婚财产制度产生的理论背景、具体的制度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经常遇到的争议性问题,主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阐述。在离婚财产的清算、家务劳动在离婚财产中的地位、区分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等问题上,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与德国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章将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概括性论述。第三章主要围绕离婚财产的清算问题进行论述。离婚财产的界定催生了初始财产和终结财产两个概念。在中国,并没有初始财产和终结财产的规定;德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增益共同制,涉及到对初始财产和终结财产的计算。本章从德国法中对初始财产和终结财产的计算时间点出发,讨论了在中国的离婚财产清算中是否有必要严格清算的时间界限,以保证财产分割的科学与公正。第四章针对家务劳动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中德两国法学都对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贡献给予肯定。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国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德国法通过扶养补偿制度对此问题予以详细规定。本章通过中德对比来略论家务劳动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有的地位。第五章略论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之间的区别。在德国,对于交易基础理论存在着较为广泛的讨论。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就意味着交易基础的丧失。但是,在中国法中规定,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应参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本章对两个概念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 终结财产 家务劳动 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1.6;D923.9
【目录】:

摘要5-7

Abstract7-11

引言11-13

第一章 中德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概述13-21

第一节 基本概念13-14

第二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4-17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15-16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16-17

第三节 德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7-20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度历史沿革之比较20-21

第二章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理论设计与司法实践21-30

第一节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理论准则21-22

一、男女平等准则21

二、约定优先准则21-22

三、保护弱势一方利益准则22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准则22

第二节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法学规定22-25

一、有关不动产的分割23-24

二、有关经营性财产、生产资料的分割24-25

三、有关无形财产的分割25

第三节 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司法实践25-28

一、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的范围界定25-26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增益中的地位26-27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27-28

第四节 中德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比较28-30

第三章 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的范围界定30-37

第一节 中国法中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的界定30-32

一、相关制度规定与救济31

二、离婚财产清算问题的局限性31-32

第二节 德国法中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的界定32-34

一、相关制度规定与救济32-33

二、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界定的局限性33-34

第三节 初始财产与终结财产界定之中德比较34-37

第四章 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地位37-44

第一节 中国法中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中的地位37-39

一、相关制度规定和救济37-38

二、家务劳动定位之不足38-39

第二节 德国法中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地位39-41

一、相关制度规定和救济39-40

二、德国扶养制度的局限性40-41

第三节 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地位之中德比较41-44

第五章 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44-50

第一节 中国法中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44-46

一、相关制度规定和救济45

二、区分赠与和给予的局限性45-46

第二节 德国法中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46-48

一、相关制度规定和救济46-47

二、区分赠与和给予的局限性47-48

第三节 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和基于婚姻关系的给予之中德比较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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