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准则 ,缺乏可操作性 ,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笔者通过对中德两国再审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探讨 ,得出了几点启示。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在我国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其根据事实和法学所作的有关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一旦发生法学效力 ,就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但是 ,由于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的作用 ,已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学上也可能有错误。为实现“实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