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法学错误 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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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学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学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学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学错误(法学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学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学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学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学错误进行再构成。

【作者单位】: 北海道大学;
【关键词】
【分类号】:D951.6;D931.3;DD913
【引言】:

引言(一)我国法的近况民法理论中,错误通常指不自知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错误可能发生于从意思形成到相对人理解的各个阶段,肇始于各种原因,本文着重探讨法学错误。不妨先看一则案例:王某的丈夫李某在为张某送驾照途中罹于交通事故,张某误以为自己对李某的死应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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