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调解立法所呈现出来的迂回或者出路,带有明显的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科学地把握了调解的逻辑架构,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新调解法对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解法官等以精细化的法学规定,使调解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更加符码化,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化,并为市民社会所接纳和包容。在我国和谐司法建设中,应该以德国的新调解法为学习范本,还原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在功能目标定位上,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精神底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适时推广和完善法院外调解机制,为专业人员实施调解拓展空间,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提高调解效率;还应借鉴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作者单位】:
四川外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德国探讨中心; 调解常被学者誉为“一种能够容纳一系列纠纷解决技巧的开放性程序方式,并能自由地追随具体案件与法学适用领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①。在“和为贵”、“无讼”的儒家思想浸染下,“东方调解经验”一度巍然立于世界之林。②然时至今日,我国的调解制度却在类型划分、技术含量、程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