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和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和交通用能三大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学,英国则以《电力法》、《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和《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法令》为主体,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学位阶、法学体系和法学规范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点。可再生能源立法和制度运行的异同是德英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异同的重要原因,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基于对德国和英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法学规定和实施绩效的比较探讨,提出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法学制度的对策。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律院;西南政法大学运用法律院;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或重复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是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可再生能源非耗竭性和低碳性的特点,使各国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出于保障能源安全和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