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是从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德国学者艾哈德将社会保障定义为:社会保障系为因生病、残疾、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者或因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社会保障法即社会保障法学制度,是当因生病、年老或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时,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使之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学规范的总和。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Bismarck)的建议,在其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8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8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养老保险法的制定使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1975年,德国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学基础。1995年起,德国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10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证明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且为其他国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影响。德国社会保障法学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等四个板块组成,其中社会保险为其核心领域。社会补偿又称社会照顾,主要是指公民遭受健康损害时,应由国家予以承担责任并提供补偿的情况。社会救济的任务是给那些既无力自救又不能从第三方获得帮助的生活窘迫者提供的一种符合人的尊严的补助。社会促进是近年形成的一种社会保障领域,主要包括发放培训补助金、子女补助金及教育补助金等内容。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在论述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时,以其中的社会保险法为视角,主要针对社会保险法学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养老保险部分作出论述。 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国内外学术界对其探讨也较多,但要么从宏观的角度对其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要么从微观的角度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介绍。本文选择社会保险这一最具典型意义的角度入手,对德国社会保障法优劣之处进行评析,最终落脚到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建立之借鉴意义。 文章主要分五个部分: 引论主要对本文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学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辨析,指出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定义及“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法学制度”的种属关系。另外,对社会保障法学制度的性质作了界定--社会法的范畴。 第一部分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特点,并略论了现代社会保障法产生于德国的原因。1349年英国爱德华三世施行《济贫法》,标志着社会保障法在英国的萌芽。但真正具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学制度最早出现在德国。俾斯麦时期的社会保险立法开启了社会保险法的源头,也是大规模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对于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介绍:俾斯麦时期及战后联邦德国时期。同时也阐明德国之所以能建立如此先进且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理论及社会传统的因素。 第二部分德国社会保险法学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是社会保障系统和社会保障管理的核心,它包括养老、医疗、事故、失业和护理五个板块,鉴于内容之繁杂,本文仅重点介绍其中的养老保险部分,其他部分只简要提及。在养老保险部分,对其结构、投保人类别、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种类、保险金的给付模式与给付标准及养老保险所遵循的“康复优先”准则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指出德国社会保障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也存在某些不足。其次,简要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近况,略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以德国社会保障法为参照,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路:坚持社会保障制度法定化、体系化,建立社会保障法学体系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现收现付制为主与部分预算积累基金相结合为筹资模式,建立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社会保障机构并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 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概括了德国社会保障法学制度的发展,重申了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利弊之处,阐述了我国目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同时也强调了在选择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道路,借鉴德国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和成功的具体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同时,亦要结合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