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准则或衡平准则。
【作者单位】:
台湾大学法学学院; 一、问题之提出就拟讨论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75号判决,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1.见义勇为者何时有救助义务?倘“郑花阁案”因救人而身亡之张国林见张鹏落水后呼喊“救命”之际,仍见死不救,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此涉及作为义务发生之依据为何?2.本件得支持原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