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律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探讨所; 一、引言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故意理论,和整体的刑法律理论发展轨迹一样,尽管发轫于罗马法,但却在日耳曼民族生根发芽并成长为参天大树,滋养着普通法系以外的欧洲和东北亚、拉丁美洲国家,就连善于吸收外国法营养并有所改良的日本,其故意理论亦多是对德国刑法的继受,我国大陆和 ,德语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