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学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异同。比较而言,德国法对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律院; 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关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除表示否认、自认和沉默外,还有可能向受诉法院陈述“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也即作不知的陈述。在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时,由于其既未争执也未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德语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