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以法学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基本导向是在实体法上合理限制契约自由,辅以程序手段积极实现平等就业权。具体表现为在抗辩事由的确定上,在私人自治准则的基础上限制私权、集中指向雇主抗辩事由以及坚持共性概括与个别类型特殊处理;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层面上强调分配正义准则下的雇主积极义务和受歧视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在司法层面上坚持在事实推定的基础上减轻就业者的举证责任,并建立专门机构协助诉讼。德国以法学手段规制就业歧视的理念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作者单位】: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二战之后,德国对纳粹时期的种族歧视和文化歧视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反歧视法学体系,但是这个体系主要在公法层面上展开,在私法领域仅体现为《民法典》中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旨在平衡劳资双方地位的单行立法中,如《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