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立法者对家庭法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准则、彰显子女权利本位。在子女出身方面,未成年子女对父亲身份有独立的撤销权,并有权知悉真实出身。德国民法强调父母照顾权的义务本质,父母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准则对子女进行人身和财产照顾,在教育中不得采用暴力,尊重子女的自决权;父母应就违反照顾义务之行为向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父母管理未成年人产业形成巨额债务的,子女不承担完全责任;父母离婚后变更照顾权的,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法院均需进行儿童最大利益审查;子女在相关法学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诉讼主体地位。在交往权方面,子女和父母任何一方均有正式的交往权,和子女具有"社会家庭关系"的人对子女有交往权,法院可以采取干预方法保障子女的交往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优先于其他扶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主张扶养费。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院; 随着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最大利益”确立为处理儿童相关事项的基本准则,①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儿童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已成为亲子关系立法的世界性趋势。②但“儿童最大利益准则”只指明了处理儿童事项时应坚持的方向,其内涵及适用均具有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