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上市企业采用双轨制的企业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担负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监督职责。同时,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使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够在企业治理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影响。依照《德国股份法》及《德国上市企业治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德国上市企业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二、监事会的同意保留权;三、监事会的协商职能。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律院 一、引言德国股份企业的组织结构实行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外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监督。这一法定的公司经营与监督的制度性分离可以作为“四目准则”(Vier-Augen-Prinzips)的结果予以解释,即不允许任何行为由一个人单独安排、负责并同时监督。[1]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