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成为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但伴随对个人信息价值认识的提升,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成为一大社会热点难题。国家应该从法学保护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维护。本文尝试从德国法的视角展开讨论,为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学保护提供新的材料。
文章首先对一些易混淆的概念作出了区分和解释,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展开了介绍,并进而给出了作者的基本观点,即抛弃以隐私权为中心的美式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而采用德国统一立法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德国模式以公民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作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起点,通过判例确立了一项新的宪法基本权利--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作为一般人格权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免受国家和第三人的非法侵犯,赋予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利。
在论文的第二章,作者展示了德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历史进程,结合背景时代,给出了立法现象后的本质解释。内容以时间发展为线索,为读者快速勾勒了德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发展史。其后,在本文的第三章,作者将目光聚集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之上,详细而具体的展示了2017年《联邦数据保护法》的结构、内容、基本准则和权利义务。让读者对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能有一个更为直观和具体的了解。
在详细介绍了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制度后,作者将视角转入中国法领域,在第四章对我国的立法保护近况做了一个直观略论,采取了数据图表的形式,展示了现阶段法学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直接及间接保护,并建议将德国法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引入中国,将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基础权利。进而作者在第五章就我国信息自决权的权利基础进行了证成,分别从民法和宪法角度对信息自决权进行了确权略论。最后在第六章,作者就我国所应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展开讨论,在比较了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和德国的统一立法模式以后,提出建立我国特有的以统一立法为主,兼具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一般人格权 基本权利 信息自决权
摘要5-7 ABSTRACT7-11 引言11-13 第一章 个人信息与信息保护13-17 第一节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的保护13-14 (一)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13 (二) 个人信息的保护13-14 第二节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14-17 第二章 个人信息在德国联邦层面的保护进程17-26 第一节 立法背景及1977年《联邦数据保护法》17-18 第二节 信息自决权18-24 (一) “人口普查案”及信息自决权18 (二) 一般人格权作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18-23 (三) 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23-24 第三节 1977年后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立法发展24-26 第三章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26-33 第一节 数据保护的法学依据26 第二节 《联邦数据保护法》26-33 (一) 内容结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7 (二) 基本概念27-29 (三) 数据保护的基本准则29-30 (四) 数据本人的权利30-32 (五) 监督机制32-33 第四章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学保护近况33-37 第一节 立法近况概述33-34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法学直接保护34-35 第三节 个人信息的法学间接保护35 第四节 行业自律35-36 第五节 我国在个人信息法学保护方面的困境36-37 第五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37-43 第一节 “信息权”抑或“信息自决权”37-38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民法基础38-41 (一) 信息自决权: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38-39 (二) 个人信息的财产化39-41 第三节 我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宪法基础41-43 第六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选择43-46 第一节 欧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43-44 (一) 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模式43-44 (二) 统一立法保护44 第二节 我国的选择:统一立法与行业自律44-46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