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同时有“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两重含义。客观规范即客观价值秩序,表示基本权是一种规范或者价值,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须遵守和贯彻即为基本权的保障义务。这一概念还与基本权第三者效力、法益平衡及制度性保障等密切关联。这种概念上的异同反衬出我国宪法基本权在理论上重规范轻权利,在实务上重保障轻救济的倾向,且保障也有很大不足与缺失。并且,客观价值秩序中的“价值”一词也提供了一种如何用“去哲学化”的法律措施去思考“价值”的法学含义的契机。
【作者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 对这个题目的思考是从基本权的“保障”和“救济”之异同而起的。作者在撰写《比较宪法律》之“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救济”过程中意识到二者的不同①,并对之进行了粗略和简单区分,但未能对其理论基础做出深入略论。此后该问题虽未放下,但每一次思考依旧不得要领。随着对德国宪法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