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集团中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签订的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可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附属公司、局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作用。德国契约康采恩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界定控制公司的领导权,明确控制公司对附属公司的亏损承担,加强对附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限制附属公司上交控制公司的利润,建立局外股东的利益适当补偿制度和股票购置制度,同时,赋予局外股东特定诉权。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法律院; 公司集团通过由控制公司对附属公司的控股、参股或者相互签订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而组建,由此形成两者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前者为事实控制,后者为协议控制。不过,在实践中,协议控制一般以事实控制为前提,纯粹的协议控制并不常见。根据我国《公司集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