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德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影响》-德语论文免费下载 【摘要】对于《简述德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影响》的德语论文免费下载:2002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由中德合作陕西延安造林项目办公室组织的项目培训考察团一行15人赴德国进行了为期15天的学习考察。在德国期间,参观了德国国有林、集体林和私有林的经营,德国大径级木材生产基地,农业家庭公司等。了解了德国林业发展的历史和森林经营的理念,深受启发,德国的成功经验对陕西林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学习借鉴影响。 【关键词】德国;林业经济;发展;启示 德国林业建设起源于18世纪,当时由于工业革命的兴起,森林受到大面积的破坏,以木材为主的工业原料日渐匮乏,为了工业革命的持续发展,德国人认识到森林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法学方法,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目前,德国已发展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林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德国有优越的自然条件,有茂密的森林、也有先进的林业管理技术和经验。德国森林面积1 080万公顷,人均约2亩,森林总蓄积量32.4亿立方米,人均约40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30%,而且分布均匀,林分质量高。在森林主要分布区,平均每公顷蓄积量为293立方米。森林类型以针叶林为主,阔叶林约占1/3。德国的木材生产不但能满足国内不断增加的需求,出口量也在逐年增加。德国的森林不仅能提供大量的木材原料,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十分显著。 一、德国林业发展的特点 1•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对德国林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德国的林业基础探讨居世界前列,近代的林业发展理论多源自德国,因此德国林业受益颇深。18世纪德国林学家哈尔蒂希提出的“森林永续经营理念”对德国林业乃至世界林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为后来产生的林业可持续发展理论奠定了基础,这一可持续经营的思想在其它领域也得到了大力的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发展模式。从18世纪起,德国的林业管理逐渐形成了一种持续利用的制度,这个传统至今一直没有改变。这个制度的基本思想是木材的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据此德国制定出林业政策的最高目标是“保护林区的面积及其功能,并持久地按规章制度对森林进行严格管护和合理经营”。在德国黑森州的国有林内,木材连年生长量达每公顷8.5立方米,而计划的采伐量为每公顷7立方米。全国木材年生长量约为7 000万立方米,而采伐量控制在4 000万立方米以内,不仅采伐量低于生长量,他们还不断加强抚育方法,努力发展健康的森林,使林木不仅在数量上,同时也在质量上得到提高,以此保证后人能够享受到森林带来的种种利益,其生产水平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这表明德国的林业已经能够达到森林持续经营“保证森林能够向后代人提供至少如现代人一样得到的产量”。 2•近自然林业的经营理念促进了德国林业的极大发展200多年前,德国曾经禁止发展混交林,大力发展纯林,这一违背自然的做法最终受到了大自然的惩罚。之后,德国的林业经营理念逐渐走向成熟,到19世纪末期,德国林学家盖耶提出了“近自然林业”的理论,对20世纪德国林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其核心内容:一是减少人为干预,尽量依靠自然的力量经营森林;二是树种尽量来自自然下种;三是林分结构由单层同龄林转变为复层异龄混交林;四是采伐由皆伐转变为择伐,改片状采伐为单株采伐;五是林地保持持续覆盖,在人为经营森林的过程中,林地地被物应最大限度地保留,不能遭到大的破坏,以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协调性。在德国,“近自然林业”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择伐利用代替了皆伐,起到了自然稀疏的影响,促进了木材生长。对林地面积较小的经营者来说,还改变了几代人经营培育、一代人受益的情况,更合理地解决了永续利用问题;二是通过择伐和更新,把同龄林改为异龄林,显著地提高了林分的抗性,也更有利于森林防护功能的持续发挥;三是大大节约了造林费用(主要依靠天然更新)、林木管护费用、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费用;四是提高了林地生产力,因为择伐老树时,幼林已经有一定的生长量;五是更能灵活地适应市场,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适时的择伐。 3•持久性的法规成为德国林业发展的根本保证18世纪以前林业没有正式的概念,林业的发展是由于人们的需要和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当时的生产比较落后,人们只是为了取得木材而过度采伐,致使当时森林急剧减少,几乎没有大片的森林存在。森林的消失作用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近况”,德国人制定了第一部“林业法”。这个法历经200多年的发展完善,一直延用至今。这个法的主要思想是持续经营林业,不允许在林地内放牧和取出林地的落叶等,如果有人违反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一百多年前,德国就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发展规划,居民工业区占20%、林业占30%、农业占50%,历经社会动荡、时事变迁,这一产业结构始终保持不变,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规划了30%的林地既保证了全国社会发展对森林的需求,也保证了林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随着历史的发展,林业法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在森林采伐方面,明确规定采伐量不能大于生长量;在采伐方式上规定实行小面积采伐或择伐;对采伐迹地必须在3年以内更新,对私有林主不按时更新的,由林业部门组织更新,费用由私有林主承担;在林地使用上,规定林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等等。德国不仅在法学上确定了林业的持续发展地位,而且,国家在经济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在技术方法上采取了有效保障手段。由于林业政策法规的长期稳定,促进了德国林业的高效健康发展。德国采伐的树龄大都在100年以上,有的达370多年,没有持久的林业法规就没有今天的德国林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