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盛行于普鲁士以及其它邦国的国家干预思想和国家干预政策,为第二帝国时期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提供了成功范例和理论依据。19世纪后半期出现在德国的“新历史学派”继续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认为国家的法令、法规、法学决定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国家应该实行经济和社会改革,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罗舍尔认为:“用大量有利于国家干预的例外来突破从英法引进的流通自由是德意志人的一种典型的民族特点。”[12]“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阿道夫•瓦格纳对俾斯麦呼吁:“帝国政府不仅应积极推行社会福利与保险政策,而且直接的国家主导权和一种无所不包的制度化控制体系,应首先服务于这个国家经济和强权政治上的发展,并阻止经济与社会危机。”[12]瓦格纳等人的呼吁对俾斯麦触动很大。这一时期,德意志历史学派不仅统治了德国的大学讲坛,还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当时,德国所有大学都在学习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此书也是俾斯麦的案头书。俾斯麦一方面继承了普鲁士传统的国家观,视国家为“国家共同体”,“调和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协调一致的准则,构成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的基础,其核心与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弗里德里希大帝的国家功能观,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