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2-4 Abstract 4-6 文献综述 9-12 一、导言 12-14 二、德国给付不能法类型演变 14-19 (一) 改革前的给付不能类型 14-16 (二) 新的给付不能类型 16-19 1.法学不能与自然不能 16-17 2.事实上的不能 17-18 3.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 18-19 三、德国法上的给付不能与相关概念辩(是否是分辨的辨)异 19-28 (一) “给付不能”与“积极侵害债权” 19-21 (二) 给付不能与交易基础丧失 21-24 (三) 给付不能与缔约过失 24-28 四、给付不能的归责准则 28-42 (一) 过错责任准则--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合同归责准则 28-33 1.过错责任的历史演进 28-31 2.德国债法上的归责准则 31-33 (二) 严格责任--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合同归责准则 33-39 1.严格责任的历史演进 33-36 2.现代英美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 36-39 (三) 德国法上的归责准则与英美法上的归责准则相比较 39-42 1.对于免责事由 40-41 2.对于绝对责任 41-42 五、给付不能的法学后果 42-49 (一) 给付不能情形下合同效力 42 (二) 给付不能的责任体系 42-44 (三) 《德国民法典》新第311a条第2款的框架下的信赖利益 44-49 六、德国给付不能法改革的启示 49-57 (一) 实际履行依然是德国合同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50-53 1.“履行费用过高”与“事实不能” 51-52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与“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不能” 52-53 (二) 制度安排上衔接紧密 53-55 (三) 注意吸收英美法中的养分 55-57 七、结论 57-59 参考文献 59-62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62-64 致谢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