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典立法的典范之作,一直为后世所称颂并为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路径进行深入探讨,吸取和借鉴其编纂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也会有着重大的启示影响。文章就着重讲述德国民法典的地位和发展路径,来进一步加深对德国民法典的认识。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地位;历史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7)06-139-01 一、德国民法典的地位 若要问迄今为止世界法学史上民法典立法的典范,首先不得不提的便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其卓越的立法质量、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严密的逻辑力量而被世人所称颂,可谓是“可与任何一部重要的法典相匹敌的”。关于我国而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事立法的作用可谓深远,从清末修律到《中华民国民法》乃至今日,无不都有《德国民法典》的烙印。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在我国民法典修订被提上日程的大背景下,对《德国民法典》展开深入的探讨有其深刻的时代意义。 二、《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路径 关于《德国民法典》的探讨必须要从其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其历史背景下展开,这样方能更加深入的理解《德国民法典》的精粹、认识其自身的特点、发现其中的不足。 (一)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的滥觞――从第一次“大论战“说起 尽管德国在1874年才开始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历程,但是制定一部德意志统一的民法典的努力从拿破仑战败之后便已经开始了,其标志便是蒂堡与萨维尼之间展开的一场对于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的大论战。作为自然法律派代表的民法律家蒂堡从实现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政治立场出发了一篇《论统一德意志民法典的重要性》,呼吁以“自然正义”、“理性”为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清楚、详尽、统一的法典,以促进工商业和法学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的统一。对此,作为历史法律派代表的柏林大学法律教授萨维尼立即了一篇名为《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的文章作为对蒂堡主张的反驳。萨维尼主张,法在任何地方都是通过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而不是通过立法者的专断一直形成的。法在民众信念中产生、变化,即存在于民众信念中。萨维尼从“民族精神”的角度,提出民族精神并非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客观存在的变化而发展,这与法典编纂所寻求的确定性与安全性自相矛盾,一旦法典编纂事业完成,必将阻碍法之发展。因此,萨维尼反对法典的编纂。 这场争论最终以萨维尼的胜利而告终,《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被推迟,但是此次“大论战”是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的萌芽,对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着重大意义。 (二)制定统一德国民法典的思想的发展――潘德克顿法律派的兴起与民众观念的变化 19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德意志的民族主义的觉醒,德国政治上实现了民族统一和国家统一给了德国法律家们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千载良机;经济上,伴随着德国工业革命德国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这为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经济基础;法律基础方面,德国各分散城邦纷纷制定了许多民法典性质的法学文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立法经验和素材。同样,伴随着以《学说汇纂》为指导的潘德克顿法律派的兴起,取得了重要的地位,德语论文题目,并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于是,人们关于法典编纂的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变化,开始趋向于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民法典编纂中的论战 随着德国社会各阶层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态度的肯定,1873年拉斯科尔-米克尔的提议获得通过,从此德国开始了漫长的法典制定的新时期。《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编纂始于1874年,新成立的起草委员会历经13年的辛苦编纂,终于在1887年完成了《德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稿。法典第一稿草案系统地表述了现存法学、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思想并严格划分了公私财产。 但是随着第一稿草案的公布,紧随其后的便是来自国内外的一场“反对的风暴”。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批评家基尔克,基尔克了《民法典草案和德国法》一文,以萨维尼的理论基础对《德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展开了批判。他认为,法学应反映人民真实的生活关系之中的规则,而该草案完全忽视了那些起源于德国历史之中,并且对继续存在于人民的生活之中的传统法学制度。同时该草案打破了存在于德国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和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极端个人主义的准则。 面对国内外强烈的批评声,不得不对《德国民法典》第一稿草案进行修订。1988年开始,德语论文题目,以尼伦施莱格尔为首的修订委员会对法典第一稿草案展开了修订,历经8年最终于1895年修改结束并于1896年经国会讨论获得通过。至此,从1874年法典开始编纂,到1896年法典通过,前后共用了22年的时间,《德国民法典》才正式问世,可谓漫长。 参考文献: [1]张梅.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J].比较法探讨,1997(4): 400. [2]霍尔特斯・海因里希・雅各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M].王娜译.北京:法学出版社,2003:19. [3]冯桂.《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其作用[J].广西大学学报,2017(1): 31. [4]薛军.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J].清华法律(第三辑):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