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律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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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其法律教育理念突出系统性和理论性,一方面强调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另一方面也强调实践技能的训练。2003年德国《法律教育改革法》希望通过改革使德国的法律教育与职业导向相结合,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提高法学人的“国际化”专业素质。德国通过持续改革完善其法律教育制度的积极努力值得我国学习,我国应在法律教育中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国际化方向的法律内容、增强现行法律教育学科设置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并严格法学人才培养制度,从而保证我国法学职业队伍的基本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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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律“双轨制”;国家考试;法务实习;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5-0086-04
   一、引言
  德国近代法学体系是建立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并由萨维尼、胡果、普赫塔等法律家创造发展而成。其法学在立法技术上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法学用语,因此,对法学从业者的演绎推理能力和法律语言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相应地,德国法律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便是对法科学生的这些能力进行培养。德国任何一个法学工作者在正式从业之前不仅要经过大学基础教育和两次国家考试,而且要经历长达2年的实习期,这种严格的“完全法学人”培养模式,便是德国独树一帜的“双轨制”法律教育制度,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为核心。但这种以培养“全能法学人”为目标的传统教学模式在德国业已成为备受争议的改革焦点之一。早在1996年改革观点就认为,一味追求“通才型”人才的教育模式缺乏灵活性,法律教育应当重在实践训练,而不仅仅是培养“法官型”人才,不应过分注重“司法”。此外,德国法律课程的设置也没有跟上欧洲一体化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教学内容已不适合现今社会关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鉴于此,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教育改革法》对德国“双轨制”法律教育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力图改变此前以司法审判为核心的教育方向并强化法学学习的国际化方向。
  二、德国法律“双轨制”教育框架
  在德国法律教育制度领域中最重要的联邦法学是《法官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律师法》及《高等教育框架法》。《法官法》第2章第5条对法官的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法科学生取得法官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首先在大学完成法律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二是之后完成法务实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德国法律教育的基本阶段包括大学法律教育和法务实习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德语毕业论文,第二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
  (一)阶段一:大学学习与第一次国家考试
  1.法律教育阶段。德国《法官法》第5条a第1款规定,法科学生大学学习时间为三年半。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法科学生需要要经过四到五年的学习。课堂学习阶段又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基础教育和重点教育。基础教育时间为4个学期,法科学生一般要完成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等方向的必修基础理论课程;重点教育阶段需要5个学期或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法科学生应确定自己的重点探讨方向,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该方向的必修及选修课。
  除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外,根据《法官法》第5条a第3款,大学的课程内容还包括行政管理实习、审判实习和法学咨询服务实习。实习不能少于3个月,且不能占用课堂时间。
  所有课程及大学学习期间的实习完成后,法科学生便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大学教育的申请者,不能获准参加司法考试。
  2.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标志着大学法律基础阶段的结束,如通过便可以认为法科学生已成功毕业,表明该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学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可获得相当于探讨生水平的学位证书。第一次国家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州举办的国家统一必修课目考核(占总成绩的70%)及由大学组织的重点探讨方向考试(占总成绩的30%)。考试主要考察法科学生掌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公法等课程基础知识的情况,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以案例略论为主,但也有理论知识的考核。口试的范围涵盖与笔试基本一致,即也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计公法等课程。
  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学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
  学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如果两次均未通过,便意味着该学生再无缘从事法学工作。
  (二)阶段二:实习期与第二次国家考试
  1.法务实习阶段。已经大学毕业的法科学生,不能直接申请第二次国家考试,德国法学要求其首先必须以准法学人的身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法务实习,一般不少于两年。在实习期间,法科学生要在检察官、法官或执业律师的指导下熟悉法学业务、掌握法学工作措施,甚至承担具体法学实务。
  《法官法》第5条b规定,实习单位包括必选和自选两类。必选单位有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自选单位则由实习生在法学规定的30个实习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通常有联邦或州立法机构、财政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公证处、公司、国际、国家间或外国培训机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每段实习完成后,单位的实习指导者会出具表明该学生成绩、实践能力、专业知识及研习状态的证明,之后由州法院院长综合该生各阶段的实习成绩,得出总分数。
  2.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标志着法科学生法学学习正式结束,同时也被看做是法学从业者的任用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从事检察官、法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及律师工作。   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包括笔试和口试。和第一次国家考试相比较,第二次国家考试的笔试内容更加专业化,更多考核相关部门法的内容,特别是在实习单位所学到的实际知识。口试的形式与第一次国家考试也不相同,不再是由大学法律教授,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和行政官员主持。
  第二次国家考试比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考核难度要低很多,主要考核法科学生在法务实习期间是否达到了实习的目的,重点考察的是学生的法学适用技能。考试范围包括必修课程科目和由申请者自己选择的重点课程科目。必修课程通常包括民法、劳动法、公法等;重点科目一般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破产法、经济管理法、股份企业法、证券法、卡特尔法、竞争法、社会法、税法等。
  第二次国家考试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法科学生,即具备了申请法官、检察官和高级行政官员的职务的资格。
  三、德国法律教育改革之争论
  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和司法部就开始对法律教育提出诸多改革意见,认为现行法律教育存在过于强调司法纠纷处理及不适应国际化发展等弊端。首先,德国的法律教育太过于注重“法官培养”,而忽略了法学服务、法学咨询等“律师素质”的训练,且事实上,德国法科学生有高达80%左右在毕业后都选择从事律师工作,但学生在教育中所获得的职业指导却非常有限。其次,随着欧洲范围内法学一体化以及全球合作的发展,欧盟法及国际法学制度关于各成员国具有重要意义,但德国的法律课堂重点限于德国法的知识内容,很少涉及超国家的法律内容,对于法学关系国际化和欧洲一体化的教学内容应该得到充实,且法学外语也未列入必修课范围,不利于德国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
  在德国对于法律教育改革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份草案的出台上。2000年秋德国各州司法部在布鲁塞尔司法部会议上提出了对于德国《法律教育改革法》的“州立法草案”,2001年9月27日该草案提交德国议会。与之相对的另一项草案是由德国社民党、BueNDIS90及绿党提出的“联合草案”,该草案于2001年10月17日上交议会,被认为是改革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另一种方案。两个草案在虽诸如法律教育应更偏向律师执业训练、应加强选修课的地位、各高校法律院应形成自己的特色学科和探讨重点、法学教育中应融入一定的技巧训练、法务实习日程安排应更加灵活等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分歧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
  第一,“联合草案”认为法学外语应作为必修课,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法学外语的重要性尚未达到这一程度,设为选修课即可。
  第二,“联合草案”认为大学理论学习阶段的必修课成绩应占到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至少50%,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只占25%。
  第三,“联合草案”认为所有法科毕业生,都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为期12个月的实务培训,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在一年的“必修实务期”后,可以让实习学生自由选择第二年实务培训的地点,如可以是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署等。
  四、德国法律教育改革最新立法
  根据德国联邦参议院的决议,2002年3月21日审议通过的《法律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日生效。其立法改革的方向是鼓励法科学生拥有“交叉”的知识体系。一方面要保证“通才教育”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要传授实务操作意义上的技能。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的法学人还应该拥有专业的“操作技巧”和“语言能力”。
  《法律教育改革法》的主要是针对德国《法官法》和《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根据《法官法》第5条第1款,第一次由国家考试由重点科目考试及国家必修科目考试两部分组成。法科学生在完成大学阶段的法律学习后,不再参加由国家(即各州)举行的国家考试,而是参加不同性质的两种考试:一是由国家举行的考试,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二是由各大学自行举行的“大学考试”,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
  第二,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1句,法学学习的内容应有“必修科目”及“选修科目”。即各大学法学院系享有确定选修课范围的自主权,通过加强学生在选修课领域的学习,首先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专长来安排学习,其次各大学法学院系也可以凸显自己的“教学特色”。
  第三,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2句上半句,法学外语将可能成为德国法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但各州拥有确定考察外语的形式的权利。
  第四,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3句,法律必修课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核心部分,诉讼法、欧盟法、法理学、法哲学、法制史和法社会学基础知识等。
  第五,根据《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法科学习内容的设定应考虑在司法、法学咨询和法学行政中重要的素质培养,包括谈话技巧、法庭辩论、仲裁、调解、修辞与口才、调查和交流等能力。
  第六,根据《法官法》第5b条第2款,法务实习应在自选地点和列举的必修地点进行:地措施院民庭、检察院或法院刑庭、行政署、律师事务所。此外,《法官法》第5b条第4款第1句规定实习期限为:除律师事务所实习至少为9个月外,其他实习地点的实习至少为3个月。
  第七,《律师法》调整的地方仅为第59条第1款和73条第2款第9项,即律师事务所应参与对法务实习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实习生给予指导、训练,并给予接触和处理具体案件的机会。
  综上,德国此次法律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保留法律教育“双轨制”的前提下,对现行体制的诸多领域进行程度不一的改革,核心举措包括授予各大学选修课的自主设置权及考试职权、重视法律教育的国际化方向、强化律师职业教育及增强法务实习的灵活性。
  五、德国法律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视法务实践
  尽管从历史上看德国法律“双轨制”教学模式已经延续了很长时期了,但最新的《法律教育改革法》却将其保留保下来,这表明德国法律教育仍非常重视实践活动,遵循“法律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准则。具体看,德国的法律教育无论从本科阶段的实习安排,还是从两次国家考试之间的法务实习,都凸显了实践训练的重要性:首先,在大学的法律教育阶段中,法科学生必须完成3个月的实习,这是第一次实践活动,而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的两年法务实习则是第二次实践活动。虽然德国的法学教育的确很耗费时间,但事实是――德国的法学人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享有良好的声誉,德国旧模式的优势在于――教学质量和长期的专业训练保证了毕业生的高素质。   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教育基本维持单一的院校教育模式。大多数大学的法律院仅为学生设计两到三个月的实习时间,还没有设立类似于德国法律教育中的法务实习制度。此外,我国法科学生在整个实习期基本固定在同一单位,没有像德国那样要求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企业公司等地轮流实习。我国应学习德国的先进教学理念,加大大学法律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力度,使我国法科毕业生真正具备了胜任司法工作和各项高级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注重职业技能培训
  德国法律教育改革的最强动因就在于希望能够改变过去大而全的以法官为职业导向的教育模式,积极突出法律教育的职业性和实务性,使法律教育目标与学生的职业导向协调一致。由于德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对律师或公司法学顾问的职业要求关注过少,因此,最新的改革要求在法科学生的学习课程中应当还纳入法学行政和法学咨询等内容,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庭辩论技巧及调查和交流等能力。
  应该说,具有良好法学素养的法学工作者应当善于把握争端各方的利益诉求,并通过交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德国高校在结合法科学生从业实际的情况下适时调整了法律教育的目标与方向。而我国目前法律本科教育的内容与学生的职业指向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高校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注重课本上理论知识的系统讲解,学生接触到具体的事例和社会实践的机会较少,而缺少充分的实践技能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应用法学知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
  (三)与国际法学制度接轨
  面对欧洲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德国大学开始改变过去以介绍德国法学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在教学内容中增加欧洲法及世界各国法制内容;同时以强化国际方向为目标,将有关国际法后外语法律课程也列入学习的科目之中。我国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也发挥着积极影响,对国外法学制度的学习应当成为我国法律教育内容的应有之义,但纵观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在课程内容中少有体现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制度及国际间法学制度。从培养“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教育应加强国际法制的教授,在法律课程的设置上与国际法学制度接轨,让学生多了解本国以外的法学语言和制度。
  (四)课程设置灵活
  虽然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法律教育均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及对抽象概念和原理的解释和分类,但较之于中国,德国的教学措施更加灵活多样,课程设置更加丰富,体现了教学互动、理论联系实际的准则。其课程种类主要由讲授课、学术讨论课和练习课组成。其中讲授课以系统讲解某门课的基本原理为主,学术讨论课则是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即“研究式”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探讨能力。练习课则是以略论具体案例为主,训练法科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而我国法科学生本科阶段的绝大多数课程都是讲授课,有些高校生阶段也很少开设研究课。我国高校应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改革法律教育教学,应当增强现行法律教育学科设置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变“喂养型”、“传知型”法律教育为“觅食型”、“育才型”教育,同时转变“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的教学思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包括加大案例教学法的力度,解决过去教学脱离实际导致学生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能力的难题。
  (五)严格法学人才培养制度
  在德国,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宪法里是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的,因此法律教育遵循“宽进严出”的准则。只要拥有高级中学毕业考试证书,每个高中毕业生都可以申请进入高校法律院学习。但德国法律专业的淘汰率也是相当高的,要顺利就业除了要按要求修满学分、完成法务实习以外,还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虽然德国法科学生的学习压力巨大,但这也保证了法学职业队伍的基本素质,没有接受过正规大学法律教育的学生是不允许从事法学职业的。
  而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学职业严重脱节。法律专业在我国各类院校中广泛设立,高等法律教育分为专科、本科和探讨生三个层次。专科学习时间为2~3年,本科为4年,探讨生分探讨生和探讨生两个阶段,学习时间各为2~3年。在理论教育期间,学校大多安排2~3个月的实习时间。此外,每年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数量庞大,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所需的人数非常有限,法科学生在毕业后大多都没有从事法学职业,而是走向了普通公务员、一般文职人员等非法学职业工作岗位。和德国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职业者不必一定经过法律教育,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就有进入法学职业的可能。鉴于此,我国应强化法律教育的专业性,对法学从业人员应实习严格的准入制度,规定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科学生作才有资格从事法官、检察官等法学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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