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把自己的钱包给丢失了。经警察调查,找出被告。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我的律师8月8日给她写信: 我的委托人不慎将钱包遗失在银行,里面有一定数额的钱财,警察局已经证实是您拿走钱包,至今仍未归还,这是侵吞他人钱财,是严重违法的。我们正在调查您违反刑法的程度,当然从民法角度来看,您有义务归还失物,所以我们要求您在8月18日之前归还钱包。同时我们提醒您,若您按期归还钱包,这将大大减轻您刑事违法程度。 规定日期过去了,她没有反应,而是一名声称是她的男朋友的先生有了回应。这位先生给我的律师写信说,他的女朋友经济状况非常糟糕,根本无钱归还。如果我们撤回起诉,这位先生慷慨答应将偿还一半的损失。一开始,我接受了这位先生的建议。 限制日期又过去了,可是这位先生也没有兑现他的承诺。他又给我的律师写信,反咬我一口:您的委托人将自己的钱包忘记在银行里数天,按理检察院应该另案提出公诉。 我挺佩服这位先生渊博的法学知识,不过,我警告他,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律师立刻给这位先生写信:您的言行将导致相反的法学后果,我们无权撤诉,那是检察院的权力,是否撤诉要看检察院的决定。 好几个月过去了,没有拾者的任何音信,也没有这位绅士先生的任何消息。最后检察院决定,拾者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初级法院决定2002年3月26日开庭。 不知道是好事多磨,还是烂事岔多,开庭日期被延期到2002年6月11日。快到开庭的时候,突然间又收到初级法院的来信,再次推延至2002年10月8日。在此期间,我通过律师获得了盗窃犯同谋的口供,那位女士描述当时的情景: 我的朋友送我一张音乐晚会票,她邀请我一起去欣赏音乐,因为时间还早,所以,我的朋友说,她要先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具体时间我已经忘记了,我只记得天已经黑了。一进入银行自动取款机房间时,我的朋友大喊:“那是我的钱包,你看我这个人,竟然把自己的钱包忘记在这里,我到处找我的钱包!”我的朋友立刻打开钱包看了看,但是她没有取出任何钱,我也没有获得钱包里的任何东西。后来,我的朋友到自动取款机取钱还是去打印银行结单,我已经忘记了。我保证我说的是真话,我保证我没有获得钱包里的任何物品,我也不清楚钱包里的具体内容。 我当日到庭,同时那位警察也到庭作证。我这辈子第一次在法院与盗窃犯面对面,而且是这样清秀的德国青年,看长相她的年龄不到三十岁,这么端庄的女人,我怎么也无法把她与盗窃犯连在一起,那是一种过错,谁的过错?端庄女人的过错,还是我的过错。突然间,我觉得她很可怜,德语论文题目,这么漂亮的女人,行这种见不得人之盗。 我说过,在德国打官司,没钱的怕有钱的,有钱的怕穷无赖。我没钱,但是我今天却碰到了一个穷无赖。她不但所有的官司费、开庭费、律师费经过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全部减免。为了逃脱盗窃罪名,上几个月她一直在看医生,看精神病科医生,因为她是穷人,她看病当然也是全部免费的。 今天,她的旁边还有一个女人,我以为就是那个所谓的同谋,结果我错了。法官审问开始,我才知道,另外那位女的是盗窃犯的监护人,盗窃犯出示了医生的证明,证明她精神错乱,思维不能自主,监护人出示她的监护人证件。 法官不用问,我已经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我一下子明白,为什么开庭日期一拖再拖。但是,我永远无法明白的是,这么端庄秀丽的盗窃犯,为了这么一点钱财,为了逃脱责任,就装疯卖傻,值得吗? 法官很严谨,二话不多,审问完毕后立刻宣布结束,要我们等待书面审判。一周后我收到审判书,法官判决她盗窃罪成立,而且,她的同谋也有罪。盗窃犯的盗窃行为在先,而精神错乱发生在后,精神错乱是事实,但这个事实不能改变盗窃罪行的事实,也不能减轻盗窃罪的判决。正因为盗窃罪行是事实,也正因为精神错乱是事实,因此盗窃犯的法学后果由其监护人负责。 现在的状况变成这个样子,监护人代表盗窃犯的一切言行,因此,律师只与监护人对话和联系。盗窃罪行无法被改变,精神错乱的事实也无法被改变,那么监护人必须替盗窃犯归还侵吞的钱财,并支付因为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监护人的钱来自被监护人,若被监护人承担不起,最后还是由法院承担,说到底是我们这些纳税人承担。 又是老调重谈,监护人给我的律师来信:我的被监护者经济非常困难,无法归还已经花掉的钱财。律师给监护人写信,规定期限要求归还钱财。 德国人处处做事都有规定期限,可谁来遵守呢?我至今没有拿回被盗的任何钱财。我不得不相信,在德国装疯卖傻真的有效。 不放弃追回,行吗?我一身三职,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一天要做六件事,而被告整天游手好闲,没事做,德语论文,六个月才做一件事。你有时间和精力与她磨炼?她反正没事,又不必花费自己的钱,永远让你磨让你炼,不放弃追回,行吗?! 德国穷无赖打官司,输了也是赢。没钱人打官司,赢了也是输。你不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