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设计探寻[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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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设计的特点在于建立了完整、协调和极具操作性的法学法规体系;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行业协会对职教实施的公正监管;公司发挥主导影响,学校、跨公司教育中心和公司构成双元制的三个支柱,且分工明确、运行有据。这种制度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极其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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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职业教育;双元制;制度设计
  
  德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双元制”职业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延伸,出现了类似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两类学校:一类是以培养运用型人才为主的“职业学院”,另一类是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的专科高等学校,这两类学校也大多基于“双元制”培养模式[1,4]。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主要形式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职教思想结合在一起,德语论文范文,形成了学校与公司同为办学主体的格局,并在制度设计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府、行业、公司、学校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行规范的支撑体系。
  一、政府以完备的法学法规推进“双元制”职教模式
  1869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1889年颁布了《工业法典》,以法学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公司学徒培训必须与职业学校教育相结合;1969年又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把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制度确定下来[2]。
  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学法规内容齐全、分类清晰,具体执行程序有明确相关规定,很具操作性。如有关职业教育立法体制的法规有《联邦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在保证为徒工提供合法培训条件方面有《青年劳动保护法》;在规定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方面有《公司基本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在职业资格考试方面有《培训员资格条例》。德国通过执行以上法学,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国家、公司、社会团体各阶层和学校共同举办职业教育的局面,特别是以公司徒工培训为主的职业教育体系,使德国职业教育在世界上独具特色。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既考虑法学的稳定性,又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如2004年为适应就业市场变化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合并,制定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并于2017年正式生效。这些法学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影响,鼓励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另一特点是出台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规、条例,用以指导职业教育的具体运行,如《职业培训条例》就是为了指导学生在公司的实践教学开展,制定的用于规范公司培训活动、规定培训规章和公司考试规程的条例。
  二、采用三级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功能
  德国联邦教育探讨部和相关的联邦其他部门(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是联邦一级的职业教育立法与协调的主管部门,构成了管理体制的最高层次;州一级包括州文教部以及由雇主、雇员和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州职业教育委员会与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是管理体制的中间层次;地区一级主要为各行业协会,是德国职业教育很重要的自主管理机构。
  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是组成相应职业教育地方主管机构的主要成员,是体现政府意志、考核和评估公司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质量的管理监督机构。德国行业协会的职责共有八项,分别为:认定教育公司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仲裁教育纠纷、咨询监督教育过程和制定颁布教育规章[3]。行业协会均按地区划分,凡在某一区域的公司、商会、个体经营者或工商公司界的法人单位,都要求必须参加本地区相应的行业协会。
  德国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训岗位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行业的教育政策;二是主持职业资格考试以保证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负责组织学生的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规范和统一考核要求。因此行业协会能以第三方资格对职业教育实施公正的监管,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三、公司是“双元制”的主体并居主导地位
  公司和职业院校构成了“双元制”的两个主体,它们分工明确,共同依据《职业培训合同》培养学生,同时,从学生取得培训资格到培养过程、学时分配、管理考核等诸方面来看,双元制职业教育又是以公司为主导的职业教育模式。作为德国“双元制”教育主体之一的公司具有一定资质要求,公司必须要通过认定才能取得该教育资质。德国公司是否具有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资格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认定。《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生产设施和人员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与专业资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才能招收徒工,开展职业教育。
  德国调动公司参与职业教育既基于政府法学、法规的要求,也通过利益的杠杆进行调节。德国的公司参与职业教育一般可获得以下收益:①获得政府的经费补助。德国所有公司均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国家把这些基金分配给培训公司,非培训公司不能获取培训基金。②可降低劳动力成本。学生在实施“双元制”的公司内实训和培训期间,可以从公司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这关于公司而言,可减少支出、降低成本。③可吸收适应公司岗位需求、具有较高技能的熟练员工,节省公司对新职工进行岗位熟悉和培训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4]。
  四、“跨公司职业教育中心”成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第三支柱
  国内职教界对“双元制”模式都熟知它具有两个主体――学校和公司,但对双元制的另一元――公司,不但要求具有一定教育资质,而且在其内部都设有一个“公司教育中心”或由行业协会设立“跨公司的教育中心”这一特点了解较少。2017年新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明确了三类不同学习地点的职业教育,即“经济公司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务、自由职业和家政服务等机构”进行的“公司内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以及两者之外的“跨公司职业教育”,这就表述了实施同一职业教育需要的三个不同的地点。跨公司的教育中心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设置和管理,这种公司或跨公司的教育中心(包括教学车间)处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之间,主要承担学生的过渡性教育和专业教育。其具体影响和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承担任务,参见表1所列的德国某企业的一个“职业教育课程表”中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总体安排情况[5]。
  由表1可看出,德国的双元制就其承担人才培养和具体运行的主体而言,是由三个支柱组成,即学校、公司或跨公司教育中心、具有教育资质的公司。学校承担着基础性教育,公司或跨公司教育中心(包含教学车间)承担着过渡性教育和专业教育,公司生产车间承担着实习教育即顶岗实习。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职业学校、公司教育中心和公司的学习时间大致比例为1∶2∶1,学生在公司或跨公司教育中心(包含教学车间)以模拟训练为主,以行业协会的考试训练为主要内容,最后才到公司实际顶岗。所以在公司或跨公司教育中心的训练,是学生从职业学校学习过渡到公司顶岗实习的必备环节,具有桥梁影响。
  五、公司和职业院校分工明确,德语论文题目,职责明晰
  “双元制”职业学校主要招收来自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的学生。这些学生取得中学毕业证书以后,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可申请一个公司培训岗位,职业介绍中心接受其申请后会选择一家公司,让其按照有关法学规定到行业协会,与相关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这样他就成为一个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的学生。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公司是学徒工;他拥有两个学习受训地点:培训公司和职业学校。学生以学徒身份在公司内部主要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并得到某个岗位需要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同时,他又以学生身份在职业学校接受基础性教育和完成理论教学,学生在职业学校的理论学习与在公司的实践训练交替进行,均按照能力递进的规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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