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尖锐,医患纠纷频发,而缓解医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传统的医患关系定位在“以疾病为中心”“医生救死扶伤职责为核心”的不平等关系上,容易产生纠纷和激化矛盾。而现代医患关系定位在“以病人为中心”“医疗服务合同为核心”的平等的法学关系基础上,这一发展趋势决定了患者自己决定权和医师说明义务在医疗侵权纠纷法学规范中的核心地位。韩国法律界认为,医生的说明义务贯穿于医疗行为的整个过程。医生应向患者充分说明检查结果、治疗方案、替代性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情况,使患者在充分了解自己病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是否接受侵袭性医疗方案的决定。医生的说明是患者行使自己决定权的前提。我国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立法要晚于韩国,但从立法上来看,其框架与韩国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在医药分离体系下,说明义务主体与我国略有不同;二是在医生说明义务的内容、免除等方面的规定较我国更为详细。其主要原因是司法判例从中起到了巨大的影响。反观我国以药养医体制和司法判例影响明显不足的原因,医生说明义务相关规定粗糙,没有很好地起到缓解医患矛盾的影响。因此笔者尝......(论文页数是:5页) ,韩语论文范文,韩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