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主要的、亦是被支配标的物价值较大的一种担保物权。在经济生活的融资、价值投资等方面都涉及到抵押权制度。中韩两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两国的担保物权制度都采取类似的立法模式,且对物权行为理论亦有相似之处。本文通过对中韩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和抵押权的效力问题进行比较,从中发现两国抵押权制度的差异,为将来中韩两国担保制度的互相借鉴提供前期探讨信息。一、抵押权设定合同(一)中国1.合同的性质有关物权行为在理论上的争议与抵押合同的法学性质有直接的关联。物权行为的肯定论者认为,《担保法》第41条对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意味着抵押合同不能在成立时起生效,它必须与登记结合时才产生效力,而且是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个过程始终没有产生过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也即没有债的关系存在。那么,抵押合同的性质究竟应该是什么呢?严格地按照其产生的法学效果看,我们认为将其解释为物权行为是很恰当的,它正好符合物权行为的最经典的描述,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之要式行为。[1]对物权行为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论文页数是:6页) ,韩语论文网站,韩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