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韩两国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区别(一)检察系统的管理架构不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是管理体系的宏观调控,因为每个制度的运行,需要管理体系对本领域的深入了解,进而实施宏观层面的统筹规划。1.韩国的“H”型检察管理体系。韩国的检察管理分为三个部分,检察业务工作的管理,检察行政工作的管理,人事制度的管理。笔者将韩国管理体系定义为“H”型管理体系。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管理均遵从从上至下的管理,用“H”的两竖来代替,而人事管理的管理主体不仅包括检察系统内部的人员,也包括法官、律师等其他系统外人员,用“H”中间的一横来代替。首先,制度层面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根据《韩国检察厅法》第八条的规定,法务部长关于检察系统有指挥监督权,但是关于检察业务,法务部长官只能通过检察总长才可以参与,只有关于检察行政事务,法务部长官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进行指挥监督。可见,韩国的检察业务工作是受大检察厅管理,而不受法务部的直接管理,而检察行政事务直接受行政府下设的法务部管理。这就保证在业务方面,杜绝“行政权力介入”,而在行政工作方面,保证不受地方利益的操控,以便公正行使检察权。其次,专......(论文页数是:3页) ,韩语毕业论文,韩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