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有效性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韩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略论[韩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韩语论文 责任编辑:金一助教更新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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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在一国中,上承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治的和谐与繁荣、国际地位的巩固与提高;下启黎民百姓的幸福安康。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金融必然要处于国家和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中,这种关注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为提供高效的金融监管就必须对金融监管体制做出选择。选择一种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要求,与社会发展水平、法制水平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能促进监管效率的实现,推动国家经济金融的发展,反之则会成为经济金融发展的桎梏。而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否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最好标准就是监管有效性。 出于对监...

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在一国中,上承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治的和谐与繁荣、国际地位的巩固与提高;下启黎民百姓的幸福安康。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金融必然要处于国家和社会的密切关注之中,这种关注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为提供高效的金融监管就必须对金融监管体制做出选择。选择一种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要求,与社会发展水平、法制水平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能促进监管效率的实现,推动国家经济金融的发展,反之则会成为经济金融发展的桎梏。而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否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最好标准就是监管有效性。 出于对监管有效性的考虑,我国金融监管在经历了长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行的“大一统”监管体制后,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渐做出变革,历经10多年,终于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成立而最终转向分业监管体制,这是我国面对国内金融业发展、国际金融合作与竞争加剧一做出的适时选择。我们可以看到,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业结束了以往混乱经营、恶性竞争的局面,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业机构的行为不断得到规范,服务质量不断得到提高,金融良性竞争局面逐步形成。但是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业自身也正经历着巨变。中资金融机构数量的扩张、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加剧了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形势,为抢占市场、提高经营效益,各机构不断进行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致使分业监管体制下的诸多条款逐一被突破,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管漏洞。此外,免费韩语论文,近年来逐渐兴起的金融混业经营之风,也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跃跃欲试。银证、银保合作屡见不鲜,证券、保险的合作也阔步前行,甚至有些金融机构还直接涉足相关领域,组建了金融控股企业。金融混业经营之势不可逆转,但关于混业经营范围内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或业务,分业监管在有些时候却显得软弱无力,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种种情况都使得我们曾经引以为豪的分业监管有效性遭受了重大打击,并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面对这一情况,我国金融监管将何去何从? 是继续坚持分业监管体制,还是另辟他路? 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性问题。针对以上情况,近几年来我国不断有人提出应积极促进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向统一监管体制的转变,以适应金融新形势的发展。诚然,当前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原来实行金融分业监管的国家已经或正在酝酿实现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而从已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来看,其统一监管机构的设立也确实解决了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某些问题。那么,统一监管体制究竟是不是真的优于分业监管体制?是不是真的有助于监管有效性的实现? 在我国现阶段又是否具备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呢?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事实上,有关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就未停止过,之所以尚未达成定论,是因为统一监管体制在解决分业监管某些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同样也制约了监管有效性的发挥。正因为此,世界上仍有许多国家,包括美国,也仍然坚持实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虽然说我国不能照搬他国的经验,但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却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某些借鉴,帮助我们从更全面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因此,通过略论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一国对监管体制的选择是从其监管有效性出发,在综合考察社会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甚至地理自然条件后做出的慎重抉择。基于此,在对我国上述各方面制约因素进行深入细致考察后,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并不存在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在201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仍是“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由此基本否定了目前在我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做法。 为详细说明我国是如何从监管有效性出发对金融监管体制做出上述选择的,本文即以监管有效性作为切入点,在充分论述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上,结合对其他制约监管有效性发挥的因素的略论,阐释了维持分业监管体制是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要求的最佳选择。同时,在略论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国内外金融局势的变化确实对我国分业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有效性,这突出表现为由于监管协调机制不畅而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而统一监管体制之所以能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某些问题,也正是因为它解决了分业监管协调机制不畅的问题。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为维护和发展监管有效性,我们应在加强分业监管的同时,积极推进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事实上,有关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文献相当丰富,或者是从理论上进行了解释,或者是从具体路径选择上进行了说明。为使文章论述更为详实、具体,本文在总结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尝试从更接近实证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进行略论,因而选取对比略论法为主要略论措施,并选择了亚洲邻国-韩国,作为比较略论的对象。 之所以选择韩国,是因为: (1)韩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也是长期实行金融分业监管的,其改革采取的是一种“大爆炸”式的激进疗法,其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之后出现的问题都是我国探析金融监管改革道路不可多得的借鉴。 (2)从金融监管体制确立的时间来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韩国统一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都是在1998年完成的。当时最主要的一个国际背景就是东南亚金融危机,这样就可以将两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外部环境进行简单处理,主要略论促使两国做出不同选择的内部原因.。 (3)从金融业经营体制看,中韩两国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这样不仅可以简化金融业经营体制对监管体制的作用,而且还为我们在分业经营体制下研讨统一监管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4)中韩两国同属亚洲国家,地理位置相邻,文化相通,因而在作用改革的历史、文化因素方面具有可比性。 此外,纵观目前有关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略论类文章或是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介绍的文章,韩语论文范文,我们发现,这些文章大多以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对象,在亚洲则主要集中于日本,其次是新加坡,因此本文选取韩国作为参考对象,也体现了一定的新意。 除对比略论法外,本文在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及对韩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的回顾中使用了历史略论法,并在对我国及韩国金融监管状况的考察及评价中采用了实证略论法。在资料的引用上,为使论述更为准确,本人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原始资料,包括来自韩国金融监督院的第一手材料,因此文章具有较大可信度。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将我国与韩国分业监管有效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和韩国统一监管体制建立背景进行对比,说明了从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改革分业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指出,韩国的统一监管之所以具有相对优越性,是因为它解决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因协调机制不畅而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因而表明当前在我国研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协调,以维持和发展分业监管有效性这一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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