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学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学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研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学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研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学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律院暨中德法律探讨所; 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宪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断加强,宪法不仅仅是立法需要认真对待的,更是司法需要认真对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求,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影响,这也意味着宪法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更重要的影响。而在民事领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