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人格权立法在我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如何克服具体人格权规则因涵摄能力不足导致个体人格利益无法在法学上获得充分救济这一难题,在我国法学实践中仍存在较大问题。对此,德国最高法院通过法学续造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规则,尽管因其所要调整处理的人格利益的多样性而存在内在紧张,然而由于它所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以及相应外部规则的巧妙设计,使得这种内在的紧张得以消弭。而同样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我国侵权法中的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却因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适用规范的不完善,而使得补充具体人格权规则涵摄能力不足这种规则确立时所预设的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这也决定了该规则在嗣后立法中被舍弃的命运。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院; 一、问题的提出在德国侵权法上,一般人格权作为德国最高法院法学续造的产物,是人格利益保护领域联结法典向丰富社会现实开放与丰富社会现实向法典输入新鲜血液的纽带,该规则自被确立之日起,即因能够充分涵摄具体人格权之外其他应受法学保护之人格利益并为之提供相应侵权法上的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