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合并控制中的“公共利益”--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工作的启示[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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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生效,对执法中的相关问题的探讨也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论述的就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机构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视角来处理经营者集中之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公司合并控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制度和我国学者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相对应制度的传统用语。本文首先研讨了在德国公司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如何对公共利益加以考量的。同时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对于公共利益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在德国法上,一个公司合并如果产生或加强了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则会被联邦卡特尔局加以禁止,但是如果一个本该禁止的公司合并符合一定的公共利益,比如:改善竞争条件、生产合理化、破产重组合并、改善国际竞争力、能源供应安全、保留工作岗位、环境及气候保护和私有化及取消政府补贴等,那么就可以在联邦卡特尔局的权衡下不被禁止,或者在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后从联邦经济部长那里得到部长特批。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关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应该作出禁止的决定,但如果该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公共利益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予禁止。论文重点略论了德国公司合并控制制度在平衡竞争政策目标和其他各种公共利益方面以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设置方面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面的略论,论文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应该借鉴德国相关机构的经验,公共利益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应该被加以考量,但这种考量应该加以适当地限制,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94
【引言】:

引言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德语论文题目,经营者集中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直到今天在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还没有真正的法学实践可言,规定具体适用标准的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制定完成。而德国与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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