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2款应用政党国家理论和自卫民主理论制订了政党取缔条款,对政党的宗旨和活动划定了宪法边界,以此来保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但是1950年代联邦宪法法院做出的两个政党取缔判决却表现出了强烈的政治审判色彩。有权提出取缔申请的国家机关在决定是否提出取缔申请时也很大程度上受政治投机考虑的作用,从而削弱了德国民主过程的开放性。2003年的德国民族民主党取缔申请因为程序问题被法院驳回,又在很大程度上从技术层面否定了政党取缔条款的有效性,使政党取缔条款和自卫民主理论在德国《基本法》实践中的作用日渐势微。因为理论上的矛盾与实践中的不足,政党取缔条款无法承担起保卫民主的重任。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法律院; 在许多宪政转型国家,政党对国家的宪法实施和政治稳定发挥着双刃剑的影响。因此,在宪法文本中对政党的宗旨、组织和活动作出一些限制,以督促政党按照宪法规定参与政治过程,当政党违反这些限制时进行相应的惩罚,以保证宪法的实施,这看似是一种非常诱人的保障宪法实施的立宪设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