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与法国法的比较[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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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代表法国法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及近一百年后即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可以说是其各自时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编纂的巅峰之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伟大的法典即使同属于大陆法系,却也各自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这种不同不仅仅是编纂体例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两部法典产生时间与背景的不同,导致他们体现了完全不同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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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国法德国法;法典比较
  实际上,德语论文,现今学界在介绍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时,首当其冲的只会介绍两者在编撰体例上的不同。即法国民法典的编撰体例是承袭自古罗马帝国时期著名法律家查士丁尼的作品《法律阶梯》中对于人法、物法、财产权、财产权取得方式的编撰体例。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德国人的潘德克顿式编撰体例,即将德国民法典分为了总则、物法、债法、家庭继承法等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两者之区别不仅限于此。其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部法典对罗马法继受程度的比较
  略论法国关于罗马法的继受过程,当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灭亡后,其罗马法并未在其曾经的领土内当然失效。法兰克人带来了日耳曼民族发达的习惯法渊源,而将罗马法驱逐了出去。但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开始直至十五世纪,法国国王的王位已经出现日益巩固之势。法国王室十分担忧国家法学的分裂状态,为了巩固统治,王室需要去创造一部符合法国国情的统一的代表王室权威的民法典。而受益于巴黎最高法院的广阔的管辖范围,1510年法国颁发的《巴黎习惯法》极大的促进了法国法的统一。可以看出国王关于习惯法的纪录和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国传统的习惯法力量,这关于习惯法抵御罗马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而国王这种绝对权力显然是与法国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的。
  反观德国关于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会发现虽然德国比法国地处于更北部的地区,但是其关于罗马法的继受程度却远胜于法国。这种令人费解的局面之所以会出现,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德国中央政权的没落。在当时的德国并没有君王的利用权威对习惯法加以梳理和保护,甚至在当时还没有统一的“德国”,皇帝在实质上更是缺少绝对权威。因而这种情形必然会造成地方诸侯与教会势力日益扩张,而帝国的力量日益衰微。可以说,正是由于德国在较长时期内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与司法系统,所以才致使统一的国家法学职业阶层无法形成,同时也造成长期存续在德国境内的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无法被记录、整理,并最终被帝国所整合与统一,最终只能造成德国比法国更为全面的继受了古罗马法。
  二、两部法典的精神内涵与特征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即自1789年召开制宪会议后,其便将“制定一部全王国共同的民法典”作为其最为重要的目标。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以启蒙运动与理性法为基础,因而在《法国民法典》中处处可以反映出自由与平等的理性与革命要求。这使得《法国民法典》在性质上附有饱满的革命色彩。但仔细观察却可以发现这部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延续了法兰西民族的一贯价值与习惯。因而可以说基本没有脱离传统的法学制度的价值基础。但从总体上而言《法国民法典》仍然十分强烈的体现出了启蒙运动的自然法思想色彩,虽然在法典起草过程中仍能看到关于历史连续价值的关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关注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地位,但这仍使其可以成为令人称道的自然法的杰出代表。
  而《德国民法典》编撰过程虽然同样受到了启蒙思想与理性法思想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却不是直接性的。在法国,理性法的思想直接渗透到了《法国民法典》中,而在德国这种理性逐渐脱离了其哲学起源而拓展成为一种有教育意义和教学意义的司法原理体系。同时由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19世纪下叶,此时的理性法思想已经开始陨落。而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由皇帝推动而并非由类似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第三等级”所推动,德语毕业论文,因而并没有体现出《法国民法典》中的平等、公平等理念。因此《德国民法典》是历史法律的代表而与自然法律分道扬镳。
  三、两部法典的传播范围与继受路径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的继受程度及传播范围比《德国民法典》的继受程度、传播范围要更加广泛。正是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帝国利用其攻击、侵略性并以其短暂的军事胜利与辉煌才将《法国民法典》传入了许多地区。不论是通过法国对普鲁士战役的胜利,更或是法兰克人通过战争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的法国殖民地,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伴随着法兰克人入侵的步伐而传播到了一个又一个的殖民地。而关于在南美洲以及中美洲进行过长期残酷斗争,而从西班牙殖民者的统治中争得独立的新国家而言,其继受《法国民法典》的途径与上述国家不同。关于这些国家而言,此前的法学都因为带有压迫色彩而被逐一排除,而法国法由于是大革命时期平等、公平的产物,因而关于其争得独立是一种正当性证明。所以,这些国家乐于主动接纳法国法。
  与此相反,由于德国在19世纪时在海外的殖民地及其微少,而其自身在欧洲大陆也没有发动大的对外征服,因而《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与传播并没有武力相伴随。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德国民法典》的继受程度较低、传播速度缓慢、传播范围也较小。其继受和传播多是基于共同的日耳曼民族历史,或者是依托于其精湛的立法技术与严谨的文艺表达。但从当今社会的近况来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全面接受和学习《德国民法典》。
  参考文献
  [1] 杨晶.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7(20).
  [2] 吴治.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7.
  作者简介:郑昕瞳(1990- ),山东济南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律院法学专业,探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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