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德国在空间方面的贡献并没有通过国家空间法的形式来调整空间活动,但德国已有与空间活动相关的专门立法,如《德国航空法》、《德国电信法》、《卫星数据安全法》等。从德国加入空间条约的情况、空间立法情况、空间活动的组织机构、以及空间活动的若干规则等方面对德国空间活动的规则进行初步的探讨。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德国;空间活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29-0157-02 一、德国加入外层空间有关条约的情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承诺履行其在国家立法方面的国际义务。德国批准了包括1966年《外空条约》、1967年《营救协定》、1971年《责任公约》、1974年《登记公约》。另外,德国也批准了《核禁试条约》。但德国没有加入1979年《月球协定》。 二、德国的空间活动国内立法概述 德国是人类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国家,德国政府一贯支持和关注空间探讨与运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和作用。德国现在在欧空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德国成为欧洲非常重要的空间强国之一,尤其在遥感方面等的科学探讨及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是欧洲最强的国家之一。 到目前为止,德国并没有像国家空间法这样的法学。然而,德国已有与空间活动相关的专门立法。如《德国航空法》、《德国电信法》、《卫星数据安全法》等等。 三、德国的空间活动的组织 德国是欧洲领先的航天国家之一。它是欧洲航天局(ESA)成员国,也是第二大资助国。从德国空间活动的财务上来看,约3/4的德国国家太空计划是在欧空局的框架内进行的。国际合作可以说是一个各国空间活动的特点,德国的空间活动也不例外。作为国际合作框架的一部分,德国将在国际空间站的占有一席之地。德国参与了Ariane-5(欧洲阿里亚娜五号火箭)发射器的生产和使用。它经营着自己的基础设施如卫星跟踪,遥感和控制,也参与欧洲航天局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德国在欧洲倡议的“全球环境与安全监测计划”(GMES)和“欧洲伽利略卫星导航项目”中发挥了主导影响。 德国的国家空间活动的组织是在不同的级别范围内进行的。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空间活动在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管辖范围内。1998年8月22日《对于空间活动责任转移的法学》生效,通过法学手段,联邦经济和技术的将空间活动的管理责任移交给德国航空航天中心(DLR),授予德国航空航天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在该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空间活动领域的管理任务。根据该法第2条,其任务是:编制的德国空间战略;负责德国的太空计划的实施;在国际层面上特别是在欧洲航天局空间活动上代表德国的利益。 德国航空航天中心是德国负责探讨航空航天并且计划、实施航天任务的机构,是德国国家级航空和航天探讨中心,其广泛的探讨和开发工作被纳入国家和国际合作项目中。目前,德国航天局的活动集中在地球观测、导航、通信、空间科学、微重力探讨、空间运输、国际空间站(ISS)和载人航天飞行,以及空间技术、探月工程等领域。 四、空间活动若干法学规则 (一)发射服务的许可 根据德国航空法的规定,飞船、火箭和相关飞行物体被认为是飞机,只要它们是在空气空间领域。因此,在德国领空的飞船、火箭和相关的飞行物体,在准则上,受限并适用于飞机的许可规则。德国飞机必须被明确承认且允许从事空中交通,即必须在国家登记注册。为了被允许从事德国空中交通,必须在德国国家登记册内注册登记,获得一个交通准入许可。 (二)包括卫星广播在内的卫星通信法学问题 德国拥有广阔的空间技术且不断持续发展,从2000年到2001年,德国卫星通信市场份额增加了4.8%,达到14亿欧元,从1997年到2002年累计增长33.4%。在规范市场的法学方面,卫星通讯方面的法学一般被认为是通信法学中的一部分内容。但是,也有一些与卫星通信有关的具体规定。 德国电信市场现已开放,国家垄断公司“德国电信”作为1989年、1994年和1996年三次邮政业改革的内容之一被私有化了。国家在电信方面的角色发生了重大改变,成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担保人之一。在德国基本法中有详细规定,奠定了这一政府角色的法学基础。其目的是在邮政和电信等领域通过私营个体公司的介入而引进公开竞争的方式。明确允许私人提供电信服务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由国家提供服务。 然而,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需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学,保障邮政与电讯勤务之适当与充分。”而且,联邦保留了特定的责任和权力,通过自己的一些组织或次级组织来履行某些主权的任务,如许可、频率管理、保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据保护等。基本法中所用的术语“通信”通常运用于技术方面,由无形的信号进行传输,其特征在于发送无形信号的方式,即可以在接收信号的位置重新创建信号。包括必要的技术和媒介,不论所使用的技术是什么并且不论它是否涉及个人的(如语音电话)或大型的通信设施(如广播)。但发送的内容本身不属于电信的定义。 根据德国基本法,联邦对于下列事项有专属立法权:……(七)邮政及电讯……因此,德语毕业论文,联邦国家可能无法在这些领域进行立法。然而,电信的定义仅是指传输的技术方面。在内容方面(如无线电广播),联邦国家有一定的立法和行政能力。 在德国第二次邮政改革过程中,为了实现基础设施的保障任务,联邦制定了《德国电信法》。1996年7月,德国新的《电信法》出台,根据该法规定,德国成立了新的电信管制机构,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放德国电信市场。德国2004年新电信法积极落实欧盟电子通讯网路及服务指令之要求,采取以竞争为导向的管制架构,并以促进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效率为目的。 1.私人卫星电信运营商的许可制度 德国电信法(TKG)规定了“电信”这一术语的含义。它是通过电信系统发送、传播以及接受任何声音、图像或声音信息的技术过程。因此,该法也适用于卫星通信。由联邦网络局承诺为私人卫星电信运营商在电力、燃气、电信、邮政和铁路运营方面发放牌照。TKG规定,必须建立一个邮电管理机构作为在联邦经贸部业务范围内的较高级的联邦权力机关以履行本法及其他法学的职责,其总部设在波恩。 电信法第56条是对于卫星通信的特别规定:任何德国轨道和频率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联邦网络局,其先决条件是必须注册,协调并将其卫星系统的状况通知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无线电通信局。德国邮电管理局第8/2017号官方公报详细介绍了国际电联的卫星系统登记程序和德国轨道和频率使用权转移的程序。 2.外国投资 在1998年德国电信市场自由化之前,德国电信部门仍然对外资关闭。现在,对外国投资者已没有特殊的歧视待遇。不过,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向德国中央银行报告。然而,劳动力成本过高,阻碍了外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制造工厂。在1991-2001年的整个10年的时间内外国对德直接投资总额达393亿美元,总量在世界上的第三位。2004年,德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出现负值,是1992年以来的第一次。2017年获得外国直接投资约34.2亿元欧元,同一时间,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63.3亿欧元。 3.竞争 根据TKG第二部分第2条,调控的目的之一是确保竞争机会平等,在该地区的电信和网络以及相关设施的服务领域促进以竞争为导向的、可持续的电信市场的发展。在德国提供卫星通信服务的是总部位于卢森堡的SES ASTRA企业和总部位于巴黎的欧洲通信卫星组织。这两个系统启用网络连接,双向传输(如卫星被用于两个通道,而不是混合传输)给予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带来惠益。2017年年底在德国拥有约22 000个用户。 4.普遍服务 按照德国电信法的规定,普遍服务是指用于公众电信业务最基本的一类业务,这种业务有着规定的特定质量,每一个用户都能接入,不受住宅和工作地点的限制,而且价格合理。联邦政府负责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以适当的成本提供基本的或主要的服务,而不负责提供一个最好的基础设施。然而,服务必须达到足够的质量要求,达到可用的足够数量,并在可提供的服务和所需费用之间的应有适当比例。德国电信法第18-21条详细规定了普遍服务的义务、补偿办法、征税方式、财政收入的报告等内容。 5.频率管理 根据TKG第27条之一,频率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频率的规划、分配以及对用户或竞争者的收费等制度,以防止频率开采泛滥或受到干扰及歧视。德国电信法对频率的分配准则、分配方式、使用准则、费用分担及频率解除的事项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地球观测服务,包括数据许可和分配 1.遥感卫星运营商许可制度 德国没有遥感卫星运营商牌照的具体规定,德语毕业论文,而是适用德国电信法的规定。德国网络局是负责为遥感运营商发放许可的机关。其主要的遥感项目是在欧洲范围内推行的,比如欧洲“旗舰计划”是在欧空局的框架下实现的,许可证发放也必须遵循欧空局的规则。 2.数据分布 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分布的事项已被规定在德国的《卫星数据安全法》中。在2017年,2017年12月1日的德国高分辨率卫星数据传播安全保障法得到实际实施。之所以需要就星际遥感系统的准入和许可以及通过这些手段获取的数据的传播制定具体立法,是因为与空间有关的项目中的投资结构发生了变化。私营部门日益参与最新的遥感项目以及特别是通过公私伙伴关系投资了大量私人资本,从而需要有一个明确而透明的法学框架。该法案为传播由高分辨率遥感卫星系统产生的遥感卫星数据实施一个许可程序,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利益。 五、结论 德国在国内空间立法上并不是特别发达,而关于一些特定的活动,德国已经建立了基本法学框架。德国开始发现航天的道路上不仅是在技术和工程方面,同时航天活动也蕴藏着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如果德国开始重建其外交政策,一定会根据这些需要颁布自己国家空间立法。在任何情况下,应该为德国的国家空间法准备足够的空间,这将使德国领土内的国外公司和德国本土公司比现在更加积极地参与空间活动。德国的立法者似乎明白这些迹象,并表示在可预见的将来意图向前推进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立法。 参考文献: [1]赵海峰.空间法评论:第1卷[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 [2]贺齐治,黄惠康.外层空间法[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0:5-6. (责任编辑: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