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韩法人犯罪及其双罚制的沿革双罚制作为专门适用于法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模式,在亚洲地区首先由日本1932年制定的《资本逃避防止法》所规定。双罚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术语,其在日本和韩国的法学中均以“两罚规定”来命名,学界也以“两罚规定”来称谓。我国刑法对法人犯罪及双罚制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行政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到最终编入刑法典的过程。1979年的旧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而没有规定法人犯罪。首次规定法人犯罪和双罚制的是1987年颁布实行的《海关法》。该法第47条第4款规定:“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等,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至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已由《铁路法》、《对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10多个行政法和单行刑法规定了法人犯罪及其双罚制。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1条规定了法人犯罪的处罚准则--双罚制:“单位犯罪1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论文页数是:6页) ,韩语专业论文,韩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