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0年8月3日签署,2001年6月30日生效[1]。这是继《中日渔业协定》之后,我国与周边国家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和准则签署的第二个政府间渔业协定,是在中韩两国尚未完成海域划界的情况下,就两国渔业问题做出的临时性和过渡性安排[2]。《协定》划定了中韩两国暂定方法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的范围,规定了渔民在暂定方法水域、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的管理方式。根据协定相关规定,中韩双方设立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就协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妥善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双方入渔安排、协定水域渔业管理和资源养护等有关问题进行磋商[3]。本文主要通过略论每年渔委会商定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入渔规模、作业条件以及实际作业船数等的变化情况,探讨中韩渔业协定的发展历程,为下一步中韩渔业谈判和我国涉韩渔船的管理提供参考。1协定主要内容根据《协定》有关规定,中韩双方将协定适用范围内的海域划分为4类不同管理性质的水域[4]。(1)暂定方法水域。水域范围为北纬32°~37°之间划......(论文页数是:7页) ,韩语论文,韩语论文题目 |